公租房變更承租人規定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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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公租房變更承租人規定有哪些

公租房變更承租人規定有哪些?

1、原承租人死亡或外遷;

2、與原承租人為同一户籍;

3、是原承租人的家庭成員;

4、與原承租人共同居住二年以上;

5、沒有其他住房。

實際的承租人應當向政府公房管理部門或直管公房經營管理單位申請確認或變更。政府公房管理部門經審查認為符合有關公房承租人的條件的,應當予以變更,符合公房承租人條件而政府公房管理部門或直管公房經營管理單位不予變更的,當事人可以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請求法院判決變更。在法院做出變更判決並生效後,當事人可據此向政府公房管理部門或直管公房經營管理單位申請變更。 

二、承租人的繼承人是否有獲得房屋的租賃收益的權利

公產房出租人與承租人的權利之間存在某種脱節的聯繫,是一種不完整的不動產所有權,比如説,公產房的承租人可以通過租賃房屋獲得一定的收益,其承租人的繼承人當然也基於某種優先權繼續獲得房屋的租賃收益。按照中國《民法典》(2021年1月1日起實施)的規定,遺產一般是公民死亡時遺留下來的的個人合法財產,對於公產房承租人只有使用權,沒有所有權,所以並不在遺產範圍,依法不能繼承。根據建設部的《城市房屋租賃管理辦法》規定:“住宅用房承租人在租賃期限內死亡的,其共同居住兩年以上的家庭成員可以繼續承租。”所以,在司法實踐中,一般來説是可以變更承租人。

三、公租房變更承租人準備材料

(一)申請人户籍簿及身份證(原件及複印件)、圖章;

(二)公有住房租賃合同;

(三)承租人死亡的,提交死亡證明(原件及複印件);

(四)户籍遷出本市的,提交户籍註銷證明(原件及複印件);

(五)承租人配偶、子女、父母等共同籤的同意過户協議公證書;

(六)過户申請書。

四、辦理流程

1 承租家庭推舉一名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承租人,填寫變更書面申請,明確變更原因。產權單位核定家庭各項費用均已結清後,收齊承租人身份證、户口本、租賃合同、死亡證明、共同申請人同意變更意見書等材料後,報送到承租家庭原申請户籍所在區縣住房保障管理部門審核。

2 區縣住房保障管理部門組織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住房保障管理部門對家庭申請情況進行復核,家庭仍符合配租條件的,應在公共租賃住房小區公示10日。公示無異議的,區縣住房保障管理部門應在15日內將同意變更意見反饋給產權單位;公示有異議的,區縣住房保障管理部門組織相關部門進行復核。

3 產權單位在接到反饋意見5日內,為家庭辦理承租人變更手續,租賃期限為原合同剩餘期限。

4 經複核,家庭不再符合配租條件的,區縣住房保障管理部門按照相關規定作出取消家庭保障資格的決定,並在15日內將處理結果書面告知產權單位。

公租房是國家的一項惠民政策,它從根本上解決了普通百姓的住房問題,因此,公租房所面臨的人羣也必將是收入水平偏低的人羣。如若想申請公租房,需準備完善相應材料,前往住房保障管理部門進行申請。如因特殊情況需要變更的,則需符合變更條件,準備材料,符合要求,予以變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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