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租房變更承租人有什麼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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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租房變更承租人條件:
1、原承租人死亡或外遷;
2、與原承租人為同一户籍;
3、是原承租人的家庭成員;
4、與原承租人共同居住二年以上;
5、沒有其他住房。
公租房變更承租人準備材料:
(一)申請人户籍簿及身份證(原件及複印件)、圖章;
(二)公有住房租賃合同;
(三)承租人死亡的,提交死亡證明(原件及複印件);
(四)户籍遷出本市的,提交户籍註銷證明(原件及複印件);
(五)承租人配偶、子女、父母等共同簽訂的同意過户協議公證書;
(六)過户申請書。
《公共租賃住房管理辦法》第三十一條 承租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騰退公共租賃住房:
(一)提出續租申請但經審核不符合續租條件的;
(二)租賃期內,通過購買、受贈、繼承等方式獲得其他住房並不再符合公共租賃住房配租條件的;
(三)租賃期內,承租或者承購其他保障性住房的。
承租人有前款規定情形之一的,公共租賃住房的所有權人或者其委託的運營單位應當為其安排合理的搬遷期,搬遷期內租金按照合同約定的租金數額繳納。
搬遷期滿不騰退公共租賃住房,承租人確無其他住房的,應當按照市場價格繳納租金;承租人有其他住房的,公共租賃住房的所有權人或者其委託的運營單位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承租人騰退公共租賃住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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