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上買房子定金交給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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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上買房子定金交給誰?

房子是所有人都會有的基本生活條件,隨着國家的發展,房地產企業的興起使得很多人都加入了購房大軍,有些甚至常年駐紮成為了炒房大軍。那麼對於普通老百姓來説,買一套屬於自己的房子,買房子定金交給誰呢。

買房子定金交給誰?

只有業主本人或者是業主的受託人(公證處公證的)才有資格收取定金,定金是定下來的,不能退的,雙方如果還有一方違約,是有賠償責任的。中介方只能收取誠意金,是可以退回的。

“定金”、“訂金”,在漢語中是一對同音異義詞,別看僅一字之差,但在法律上的意義卻大相徑庭,不少人都曾掉入“定金”與“訂金”的陷阱。究竟兩者的區別何在呢?

“定金”指合同當事人為保證合同履行,由一方當事人預先向對方繳納一定數額的錢款。

民法典》(2021年1月1日起實施)

第五百八十六條  當事人可以約定一方向對方給付定金作為債權的擔保。定金合同自實際交付定金時成立。

定金的數額由當事人約定;但是,不得超過主合同標的額的百分之二十,超過部分不產生定金的效力。實際交付的定金數額多於或者少於約定數額的,視為變更約定的定金數額。

此外,定金必須以書面形式簽訂,且定金的總額不得超過合同標的的20%。

“訂金”嚴格地説不是一個規範的概念。當事人交付留置金、擔保金、保證金、訂約金、押金或者訂金等,但沒有約定定金性質的,當事人主張定金權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所以,除非合同作明確約定外,合同履行的“訂金”作為預付款的一部分,只能抵充房款。無論哪一方不履行,只要將其如數返還給付訂金的一方即可。

可見,在法律上,定金比較正式,它既是一種擔保方式,又是一種違約責任形式;而訂金一般僅具有預付款的性質,不具有擔保性質。

一般情況下,交付定金的時候,會有一個定金收付書(或者收據等各種類型),用來證明此款項的,上面會表明甲乙雙方都是誰,此費用的用途以及各自的責任和違約責任,交付定金的同時,向對方索取一份房屋證件複印件以及產權人的身份證明覆印件(如非產權人本人簽收,還需要委託書)

強調一點,國家規定定金金額是最高不超過總房款20%,超出部分不受違約條款保護。(即,買受方向出售方交了30%的定金,假定出售方違約不售房子了,只需賠付買受方20%的違約金和原數返還10%的部分)

在繳納房子定金時,是需要業主本人或者業主的受託人,而受託人必須是要公證處公證的。並且定金是用來表明雙方的誠意,來維護雙方的利益不受到損失,而中介是沒有資格收取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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