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島離婚多久可以申請經濟適用房?
沒有這個要求,因為離婚和申請經濟適用房沒有什麼聯繫。只要符合人條件都可以申請,具體條件如下:
1、具有市區常住户口,其中至少一人達到5年以上;
2、人均月收入不超過760元;
3、人均住房建築面積不超過13平方米;
4、家庭財產不超過家庭年收入標準上限的4倍。
如果是申請購買經濟適用住房的家庭或年滿35週歲單身人員,須同時符合下列條件:
1、具有市區常住户口,其中至少一人達到5年以上;
2、人均月收入不超過1864元;
3、人均住房建築面積不超過13平方米;
4、家庭財產不超過家庭年收入標準上限的6倍。
二、經濟適用房買賣的相關規定
1、已經住滿5年的經濟適用房
對於已經住滿5年的經濟適用房,業主現在可以依照目前市場價格進行出售,但出售後業主需按房屋成交額的10%補交綜合地價款。按市場價格出售已購經濟適用住房的,需憑契税完税憑證、房屋所有權證、住房轉讓合同等證件到房屋所在地國土資源和房屋管理局辦理交易、產權過户手續即可。例如:一套面積為95平方米,原購房價格為2650元、平方米的經濟適用房,若按現市場3600元、平方米進行出售,則需按3600×95×10%計算,補交34200元的綜合地價款。
2、尚未住滿5年的經濟適用房
對於尚未住滿5年的經濟適用房,由於政策規定不允許按市場價格出售。因此,確需出售此類經濟適用房的業主,只能以不高於購買時的單價出售,並且只能出售給符合經濟適用住房購買條件的家庭或由政府相關部門收購。以原購房價出售已購經濟適用房的,出售人需提供原住房買賣合同、住房轉讓合同等證件。若出售家庭如符合條件可再購買經濟適用住房。
經濟適用房購買之後,住户對於經濟適用房僅具有有限產權,也就意味着住户不得出租或者出售該住房。只有在住滿5年,並且繳納了土地出讓金之後才可以辦理買賣或者租房的手續。如果未住滿五年的只能由國家回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