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經濟適用房條件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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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濟適用房對於在收入不高的人羣中是很搶手的,也是國家為了低收入的人羣做出的解決住房問題的政策措施之一。但是現在土地的人均佔有量很緊張,那麼關於上海經濟適用房條件有哪些呢?接下來由小編給大家簡單的普及下關於經濟適用房申請的相關的條件。

上海經濟適用房條件有哪些?

一、經濟適用房申請對象

(一)同時符合下列標準的本市城鎮居民家庭,可以申請購買共有產權保障住房:家庭成員在本市實際居住,具有本市城鎮常住户口連續滿3年,且在提出申請所在地的城鎮常住户口連續滿2年。

(二)家庭人均住房建築面積低於15平方米(含15平方米)。

(三)3人及以上家庭人均年可支配收入低於6萬元(含6萬元)、人均財產低於15萬元(含15萬元);2人及以下家庭人均年可支配收入和人均財產標準按前述標準上浮20%,即人均年可支配收入低於7.2萬元(含7.2萬元)、人均財產低於18萬元(含18萬元)。

(四)家庭成員在提出申請前5年內未發生過住房出售行為和贈與行為,但家庭成員之間住房贈與行為除外。

二、經濟適用房申請條件

家庭申請共有產權保障房的,全體成員為共同申請人。共同申請人應當共同生活,並具有法定贍養、撫養或者扶養關係,主要包括具有下列關係的人員:

(一)配偶(結婚需滿1年);

(二)父母、子女與祖父母、外祖父母,祖父母、外祖父母與父母雙亡的孫子女、外孫子女;

(三)兄、姐與父母雙亡的未成年弟、妹。

三、下列人員的申請,應當按照以下規定:

(一)配偶應當一同申請;

(二)年滿70歲的老人(孤老除外)應當與本條第一款規定的對其承擔法定贍養義務的家庭成員一同申請;

(三)未成年子女以及不得單獨申請共有產權保障房的成年單身子女應當與其父母一同申請,父母雙亡的應當與本條第一款規定的具有法定贍養、撫養或者扶養關係的家庭成員一同申請;

(四)父母離婚後,與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死亡、另一方不願與子女一同申請的,未成年子女以及不得單獨申請共有產權保障房的成年單身子女應當與本條第一款規定的具有法定贍養、撫養或者扶養關係的家庭成員一同申請;

共同申請人應當書面推舉一名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成員作為申請人代表,申請人代表辦理申請、選房等事項的行為,視同共同申請人的行為。

由上可以看得出來,對於經濟適用房所申請的人的條件是挺嚴格的,冰箱且如果是兩人共同申請,但所在户口不是同一個街道(城鎮)的話,就需要兩人決定其中一個户口來進行申請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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