拖欠土地使用税拘留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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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使用税是由納税人向國家或集體徵用土地而需繳納的税費,只有納税人按時繳交土地使用税才可以保留土地的使用權,並且可以進行轉讓轉租等,當然土地的使用權權限並非無限期,所以納税人在限期內一定要向税局繳納土地使用税,但是拖欠土地使用税拘留嗎?本站小編覺得並不會嚴重到拘留,下面,小編會為您做解答。

拖欠土地使用税拘留嗎?

一、拖欠土地使用税拘留嗎?

1、不拘留

2、房產税和土地税逾期未繳納,會產生滯納金,滯納金為每天萬分之五;

3、建議趕緊到税務部門進行申報房產税、土地税,並補繳;

4、納税人自建的房屋,自建成之次月起徵收房產税;納税人委託施工企業建設的房屋,從辦理驗收手續的次月起徵收房產税;納税人在辦理驗收手續前已使用或出租的新建房屋,應按規定徵收房產税。

5、在建工程若已投入使用應按規定繳納房產税,計税金額先按預算書與“在建工程”借方餘額孰高的原則確定,待實際決算完成後再調整房產原值,辦理房產税的多退少補。

6、以出讓或轉讓方式有償取得土地使用權的,應由受讓方從合同約定交付土地時間的次月起繳納城鎮土地使用税;合同未約定交付土地時間的,由受讓方從合同簽訂的次月起繳納城鎮土地使用税。

二、延期繳納土地使用税

1、正常手續 辦理緩繳手續。到地税税務機關上門辦理手續。

2、推遲確認土地取得時間。實際土地開徵時間為實際使用或者取得土地產權證的次月(耕地為次年),但實際操作中,税務機關也不可能所有的單位都能很實時的控管,所以,低調點,推遲一個月確定就少交一個月。

3、自行申報繳納一部分,次年匯繳的時候補齊單位也沒有法律責任。

三、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鎮土地使用税暫行條例

(1988年9月27日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17號發佈 根據2006年12月31日《國務院關於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鎮土地使用税暫行條例〉的決定》第一次修訂 根據2011年1月8日《國務院關於廢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規的決定》第二次修訂 根據2013年12月7日《國務院關於修改部分行政法規的決定》第三次修訂)[1]

第一條 為了合理利用城鎮土地,調節土地級差收入,提高土地使用效益,加強土地管理,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在城市、縣城、建制鎮、工礦區範圍內使用土地的單位和個人,為城鎮土地使用税(以下簡稱土地使用税)的納税人,應當依照本條例的規定繳納土地使用税。

前款所稱單位,包括國有企業、集體企業、私營企業、股份制企業、外商投資企業、外國企業以及其他企業和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國家機關、軍隊以及其他單位;所稱個人,包括個體工商户以及其他個人。

第三條 土地使用税以納税人實際佔用的土地面積為計税依據,依照規定税額計算徵收。

前款土地佔用面積的組織測量工作,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根據實際情況確定。

第四條 土地使用税每平方米年税額如下:

(一)大城市1.5元至30元;

(二)中等城市1.2元至24元;

(三)小城市0.9元至18元;

(四)縣城、建制鎮、工礦區0.6元至12元。

第五條 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應當在本條例第四條規定的税額幅度內,根據市政建設狀況、經濟繁榮程度等條件,確定所轄地區的適用税額幅度。

市、縣人民政府應當根據實際情況,將本地區土地劃分為若干等級,在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確定的税額幅度內,制定相應的適用税額標準,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批准執行。

經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批准,經濟落後地區土地使用税的適用税額標準可以適當降低,但降低額不得超過本條例第四條規定最低税額的30%。經濟發達地區土地使用税的適用税額標準可以適當提高,但須報經財政部批准。

第六條 下列土地免繳土地使用税:

(一)國家機關、人民團體、軍隊自用的土地;

(二)由國家財政部門撥付事業經費的單位自用的土地;

(三)宗教寺廟、公園、名勝古蹟自用的土地;

(四)市政街道、廣場、綠化地帶等公共用地;

(五)直接用於農、林、牧、漁業的生產用地;

(六)經批准開山填海整治的土地和改造的廢棄土地,從使用的月份起免繳土地使用税5年至10年;

(七)由財政部另行規定免税的能源、交通、水利設施用地和其他用地。

第七條 除本條例第六條規定外,納税人繳納土地使用税確有困難需要定期減免的,由縣以上地方税務機關批准。

第八條 土地使用税按年計算、分期繳納。繳納期限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確定。

第九條 新徵收的土地,依照下列規定繳納土地使用税:

(一)徵收的耕地,自批准徵收之日起滿1年時開始繳納土地使用税;

(二)徵收的非耕地,自批准徵收次月起繳納土地使用税。

第十條 土地使用税由土地所在地的税務機關征收。土地管理機關應當向土地所在地的税務機關提供土地使用權屬資料。

第十一條 土地使用税的徵收管理,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税收徵收管理法》及本條例的規定執行。

第十二條 土地使用税收入納入財政預算管理。

第十三條 本條例的實施辦法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制定。

第十四條 本條例自1988年11月1日起施行,各地制定的土地使用費辦法同時停止執行。

在文章中,土地使用税逾期未繳,在應繳未繳的期限的最後一天的隔天開始計算滯納金,每天產生的滯納金為萬分之五。所以,拖欠土地使用税拘留嗎?答案是不需要拘留,但是要趕緊補繳土地使用税和滯納金。只有補繳後才可以繼續行使土地使用權,否則國家或集體可以直接收回土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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