荒山土地使用税政策是怎樣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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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荒山土地使用税

荒山土地使用税政策是怎樣的?

為提高土地利用效率,促進節約集約用地,現將企業範圍內的荒山、林地、湖泊等佔地城鎮土地使用税有關政策通知如下:

對已按規定免徵城鎮土地使用税的企業範圍內荒山、林地、湖泊等佔地,自2014年1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按應納税額減半徵收城鎮土地使用税;自2016年1月1日起,全額徵收城鎮土地使用税。

《國家税務局關於印發<關於土地使用税若干具體問題的補充規定>的通知》([89]國税地字第140號)第十二條規定,自2014年1月1日起廢止。

二、土地使用税的徵税對象

土地使用税以土地面積為課税對象,向土地使用人課徵,屬於以有償佔用為特點的行為税類型。土地使用税只在縣以上城市開徵,非開徵地區城鎮使用土地則不徵税。城鎮土地使用税的徵税範圍為城市、縣城、建制鎮、工礦區等。其中,城市是指經國務院批准建立的市,包括市區和郊區;縣城是指縣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城鎮;建制鎮是指經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批准設立的建制鎮;工礦區是指工商業比較發達,人口比較集中,符合國務院規定的建制鎮標準,但尚未設立建制鎮的大中型工礦企業所在地。工礦區須經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批覆。城市、縣城、建制鎮、工礦區的具體徵税範圍,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劃定。土地使用税採用有幅度的差別税額,列入大、中、小城市和縣城每平方米土地年税額多少不同。為了防止長期徵地而不使用和限制多佔土地,可在規定税額的2倍-5倍範圍內加成徵税。

對於公園、名勝、寺廟及文教、衞生、社會福利等單位使用的土地,城鎮、街道、公共設施用地、鐵路、機場、港區、車站、管理交通運輸用地及水利工程,農、林、牧、漁、果生產基地用地,以及個人非營業建房用地等,均免徵土地使用税。為了鼓勵利用荒地、灘塗等土地,對經過批准整治的土地和改造的荒廢土地,給予10年期限的免税。

綜上所述,荒山也在土地使用税的徵税範圍內,也就是説荒山承包者作為課税對象必須在荒山土地使用税政策的規定下向税務機關申報税務並納税。當然荒山的土地使用者可享受當地的税收優惠政策,具體的優惠辦法可到當地的税務局進行諮詢瞭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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