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使用税屬於行為税有哪些法律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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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作為我國的一種特殊的資源,我國在對這部分資源的使用和税收都尤為重視。土地使用税作為我國對土地使用者進行徵收的税收,我國的法律又有哪些規定呢。下面小編就土地使用税屬於行為税有哪些法律解釋,這類土地税收問題為大家進行介紹。

土地使用税屬於行為税有哪些法律解釋?

一、理論先行:行為税抑或財產税?

行為税,顧名思義只要納税人存在特定行為,就要納税,就土地使用税而言,納税人只要存在土地使用行為的,就該納税,此外,使用是指實際使用是文中應有之意。

而財產税,是指納税人擁有特定財產就要納税,比如説房產税就是典型的財產税,對於土地使用税而言,如果是財產税,則納税人擁有土地使用權的就應當納税。對於土地使用税是行為税還是財產税,我國的税收政策是有衝突的。

二、衝突

行政法規即暫行條例貌似確立了土地使用税系行為税的屬性:

《城鎮土地使用税暫行條例》第二條規定,在城市、縣城、建制鎮、工礦區範圍內使用土地的單位和個人,為城鎮土地使用税(以下簡稱土地使用税)的納税人,應當依照本條例的規定繳納土地使用税。

《城鎮土地使用税暫行條例》第三條規定,土地使用税以納税人實際佔用的土地面積為計税依據,依照規定税額計算徵收。

一般性規範性文件貌似確立了土地使用税系財產税的屬性:

國税地字[1988]第015號《關於土地使用税若干具體問題的解釋和暫行規定》土地使用税由擁有土地使用權的單位或個人繳納。擁有土地使用權的納税人不在土地所在地的,由代管人或實際使用人納税;土地使用權未確定或權屬糾紛未解決的,由實際使用人納税;土地使用權共有的,由共有各方分別納税。

15號文規定了納税義務人的順序:

一是產權人優先。

二是產權人與土地所在地不一致的、產權權屬未定的或共有的,則納税人分別是實際使用人、代管人、共有人。換言之,實際使用人為納税人義務人的,需具備以下情形之一:產權人與土地所在地不一致的或者產權權屬未定的(包括糾紛未解決)。

對於如何確認計税依據,15號文又規定了依次確定的順序,省級政府確定單位測量的實際使用面積;未測量,按產權證,產權未核發的,自行據實申報。換言之,15號文並未規定產權面積作為優先確認計税依據,這又與財產税不相符合。

需要指出的是,國税地字[1988]第015號是一般規範性文件,其與上位法城鎮土地使用税暫行條例相沖突,因此是無效的,但實務中,税務機關往往會援引國税地字[1988]第015號進行徵税,從而導致税企爭議頻發。

對我國城鎮使用土地的個人、單位等按照使用土地面積的大小來進行相關的土地使用税的收取。希望大家在符合相關條件下,積極地到税務部門進行登記辦理相關的税收,以免觸犯我國的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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