碼頭不用交土地使用税的規定是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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改革開放以後,我國的各項事業都飛速發展,在國家的發展過程當中,税收和國家的命運始終緊緊地聯繫在一起。就拿普通的土地使用税來説,大家都知道在生活當中我們需要向國家交納土地税。當然針對一些特殊情況下,只可以免收土地使用税的。很多人對於碼頭不用交土地使用税的規定是什麼並不清楚,小編將詳細為大家做出介紹。

碼頭不用交土地使用税的規定是什麼

一、什麼是土地使用税?

土地使用税,是指在城市、縣城、建制鎮、工礦區範圍內使用土地的單位和個人,以實際佔用的土地面積為計税依據,依照規定由土地所在地的税務機關征收的一種税賦。由於土地使用税只在縣城以上城市徵收,因此也稱城鎮土地使用税。

二、土地使用税的減免規定

減免規定按照税法規定,施工企業可以享受的城鎮土地使用税減免税優惠包括:

(一)按照《土地使用税暫行條例》和(88)國税地字第015號等文件的規定,經批准開山填海整治的土地和改造的廢棄用地,從使用的月份起免税5年至10年。開山填海整治的土地和改造的廢棄用地以土地管理機關出具的證明文件為依據確定;具體免税期限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税務局在規定的期限內自行確定。

(二)企業辦的學校、醫院、託兒所、幼兒園,其用地能與企業其他用地明確區分的,可以比照由國家財政部門撥付事業經費的事業單位自用的土地,免徵土地使用税。

(三)按照規定,對於企業徵用耕地,凡是已經繳納了耕地佔用税的,從批准徵用之日起滿一年後開始徵收城鎮土地使用税,在此以前不徵收城鎮土地使用税,但是徵用非耕地因不需要繳納耕地佔用税的應從批准之次月起徵收城鎮土地使用税。

此外,現行税法還規定:

(1)企業關閉、撤銷、搬遷後,其原有場地未作他用的,可由省、自治區、直轄市地方税務局批准暫免徵收城鎮土地使用税。

(2)企業範圍內的荒山、林地、湖泊等佔地,尚未使用的,經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地方税務局審批暫免徵收城鎮土地使用税。

納税人繳納土地使用税確有困難需要定期減免的,年減免税額不足10萬元的,經當地財政局、地方税務局審核,報省級財政部門和地方税務局審批;10萬元以上的,經省級財政部門和地方税務局審核,報財政部、國家税務總局審批。農業企業無償使用免税單位的土地,應當照徵土地使用税。

三、碼頭不用交土地使用税的規定是什麼?

業務一:農產品批發市場、農貿市場使用土地

對專門經營農產品的農產品批發市場、農貿市場使用(包括自有和承租,下同)的房產、土地,暫免徵收房產税和城鎮土地使用税。對同時經營其他產品的農產品批發市場和農貿市場使用的房產、土地,按其他產品與農產品交易場地面積的比例確定徵免房產税和城鎮土地使用税。

業務二:改造安置住房建設用土地

在商品住房等開發項目中配套建造安置住房的,依據政府部門出具的相關材料、房屋徵收(拆遷)補償協議或棚户區改造合同(協議),按改造安置住房建築面積佔總建築面積的比例免徵城鎮土地使用税、印花税。

業務三:物流企業自有的(包括自用和出租)大宗商品倉儲設施用地

對物流企業自有的(包括自用和出租)大宗商品倉儲設施用地,減按所屬土地等級適用税額標準的50%計徵城鎮土地使用税。

業務四:用於天然林保護工程的土地

對長江上游、黃河中上游地區,東北、內蒙古等國有林區天然林二期工程實施企業和單位專門用於天然林保護工程的房產、土地免徵房產税、城鎮土地使用税。對上述企業和單位用於其他生產經營活動的房產、土地按規定徵收房產税、城鎮土地使用税。

業務五:公租房佔用土地

對公租房建設期間用地及公租房建成後佔地免徵城鎮土地使用税。在其他住房項目中配套建設公租房,依據政府部門出具的相關材料,可按公租房建築面積佔總建築面積的比例免徵建造、管理公租房涉及的城鎮土地使用税。

業務六:廉租住房、經濟適用住房佔用土地

對廉租住房、經濟適用住房建設用地以及廉租住房經營管理單位按照政府規定價格、向規定保障對象出租的廉租住房用地,免徵城鎮土地使用税。

業務七:個人出租住房

對個人出租住房,不區分用途,免徵城鎮土地使用税。

業務八:核電站佔用土地

對核電站的核島、常規島、輔助廠房和通訊設施用地(不包括地下線路用地),生活、辦公用地按規定徵收城鎮土地使用税,其他用地免徵城鎮土地使用税。

業務九:直接用於採摘、觀光的種植、養殖、飼養的土地

在城鎮土地使用税徵收範圍內經營採摘、觀光農業的單位和個人,其直接用於採摘、觀光的種植、養殖、飼養的土地,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鎮土`??????L????^??P?????t?20hk5E7??税暫行條例》第六條中“直接用於農、林、牧、漁業的生產用地”的規定,免徵城鎮土地使用税。

業務十:填海整治的土地

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鎮土地使用税暫行條例》第六條的規定,享受免繳土地使用税5~10年的填海整治的土地,是指納税人經有關部門批准後自行填海整治的土地,不包括納税人通過出讓、轉讓、劃撥等方式取得的已填海整治的土地。

業務十一:非營利性科研機構自用土地

非營利性科研機構自用的房產、土地,免徵房產税、城鎮土地使用税。

業務十二:福利性、非營利性的老年服務機構佔用土地

對政府部門和企事業單位、社會團體以及個人等社會力量投資興辦的福利性、非營利性的老年服務機構,暫免徵收企業所得税,以及老年服務機構自用房產、土地、車船的房產税、城鎮土地使用税、車船使用税。

業務十三:非營利性醫療機構自用的土地

對非營利性醫療機構自用的房產、土地、車船,免徵房產税、城鎮土地使用税和車船使用税。

業務十四:營利性醫療機構自用的土地

對營利性醫療機構自其取得執業登記之日起,自用的房產、土地、車船免徵房產税、城鎮土地使用税和車船使用税。3年免税期滿後恢復徵税

業務十五:疾病控制機構和婦幼保健機構自用的土地

對疾病控制機構和婦幼保健機構等衞生機構自用的房產、土地、車船,免徵房產税、城鎮土地使用税和車船使用税。

業務十六:農林牧漁業用地和農民居住用地

對農林牧漁業用地和農民居住用房屋及土地,不徵收房產税和土地使用税。

業務十七:企業的採石場、排土場用地

對石灰廠、水泥廠、大理石廠、沙石廠等企業的採石場、排土場用地,炸藥庫的安全區用地以及採區運巖公路,可以比照我局(89)國税地字第122號《關於對礦山企業徵免土地使用税問題的通知》予以免税;對上述企業的其他用地,應予徵税。

業務十八:鹽灘、鹽礦的礦井用地

對鹽場的鹽灘、鹽礦的礦井用地,暫免徵收土地使用税。

業務十九:對港口的碼頭用地

對港口的碼頭(即泊位,包括岸邊碼頭、伸入水中的浮碼頭、堤岸、堤壩、棧橋等)用地,免徵土地使用税。

業務二十:勞改單位用地

1、對少年犯管教所的用地和由國家財政部門撥付事業經費的勞教單位自用的土地,免徵土地使用税。

2、對勞改單位及經費實行自收自支的勞教單位的工廠、農場等,凡屬於管教或生活用地,例如:辦公室、警衞室、職工宿舍、犯人宿舍、儲藏室、食堂、禮堂、圖書室、閲覽室、浴室、理髮室、醫務室等房屋、建築物用地及其周圍土地,均免徵土地使用税;

3、對監獄的用地,若主要用於關押犯人,只有極少部分用於生產經營的,可從寬掌握,免徵土地使用税。

業務二十一:水利設施及其管護用地

對水利設施及其管護用地(如水庫庫區、大壩、堤防、灌渠、泵站等用地),免徵土地使用税;

業務二十二:城市公交站場道路客運站場用地

城市公交站場、道路客運站場、城市軌道交通系統運營用地,免徵城鎮土地使用税。

業務二十三:其他免徵土地使用税的土地

1、國家機關、人民團體、軍隊自用的土地;

2、由國家財政部門撥付事業經費的單位自用的土地;

3、宗教寺廟、公園、名勝古蹟自用的土地;

4、市政街道、廣場、綠化地帶等公共用地;

5、由財政部另行規定免税的能源、交通、水利設施用地和其他用地。

業務二十四:土地使用税繳納有困難的

納税人繳納土地使用税確有困難需要定期減免的,由省、自治區、直轄市税務機關審核後,報國家税務局批准。批准通過的可以減免。

部分政策依據

1、財政部 國家税務總局《關於繼續實行農產品批發市場 農貿市場房產税城鎮土地使用税優惠政策的通知》(財税〔2016〕1號);

2、財政部 國家税務總局《關於棚户區改造有關税收政策的通知》(財税〔2013〕101號)

3、財政部 税務總局《關於繼續實施物流企業大宗商品倉儲設施用地城鎮土地使用税優惠政策的通知》(財税〔2017〕33號)

4、財政部 國家税務總局《關於天然林保護工程(二期)實施企業和單位房產税 城鎮土地使用税政策的通知》(財税[2011]90號)

5、財政部 國家税務總局關於支持公共租賃住房建設和運營有關税收優惠政策的通知(財税〔2010〕88號)

6、財政部 國家税務總局《關於核電站用地徵免城鎮土地使用税的通知》(財税〔2007〕124號)

7、財政部 國家税務總局《關於房產税、城鎮土地使用税有關政策的通知》(財税〔2006〕186號)

8、財政部 國家税務總局《關於對老年服務機構有關税收政策問題的通知》(財税〔2000〕97號)

9、財政部 國家税務總局《關於醫療衞生機構有關税收政策的通知》(財税〔2000〕42號)

10、國家税務局《關於建材企業的採石場、排土場等用地徵免土地使用税問題的批覆》(國税函發〔1990〕853號)

11、國家税務局《關於對司法部所屬的勞改勞教單位徵免土地使用税問題的規定》(國税地字〔1989〕119號)

12、財政部 國家税務總局《關於城市公交站場道路客運站場城市軌道交通系統城鎮土地使用税優惠政策的通知》(財税〔2016〕16號)

13、《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鎮土地使用税暫行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483號 )

四、補充説明

對於耕地佔用税和土地使用税的徵收與管理方面來説存在着很多的相同地方,然而也有一定的區別,耕地佔用税和土地使用税有哪些不同? 他們的共同點符合根據税收徵管法的相關規定,對於國務院發佈的這方面的管理條例來看,這兩個税款都是由地方税務機關進行徵收,徵收的税額要從規定量的徵收税額中進行相應的規定,從納税人的角度來説,主要包含了外商投資企業和外國企業。 然而,這兩個税目也有一定的區別,主要體現在了定義的不同,徵收範圍不同、納税人不同、計税依據不同、單位税額不同、特點不同這幾個方面。如果從徵收範圍來看,主要的不同體現在耕地佔用税是以全國的範圍內進行的,所以在改變了耕地用途的情況下,必須要徵收的一項税目,耕地佔用税都是一次性的進行徵收,徵收過以後就不再進行徵收。

相對土地使用税來説,這是城市、縣城或是經過建設的鎮以及工礦區範圍內進行徵收,這種税目是使用土地行為的一種税費。土地使用税可以按年來進行計算,還可以分期進行交納。新的土地使用税在徵用的過程中,是從批准徵用之日起才開始進行繳納的一種税費,主要是因為佔用了耕地必須要繳納的佔用税。如果是非耕地的徵用費,必須要經過一定的批准,從批准之日起的次月來進行繳納。

通過小編的介紹,大家可以得知,在我國碼頭不用交土地使用税是符合國家的相關規定的。儘管説土地是國有資源,但是國家對土地進行利用和分配的時候都是比較合理的,像碼頭這樣的建築是用來服務於大眾的,屬於非盈利的建築,國家對於一些非營利建築和公共用地,都是可以免徵土地使用税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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