淄博市土地使用税税率的規定是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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淄博市土地使用税税率

淄博市土地使用税税率的規定是什麼?

《淄博市人民政府關於張店區等5區和高新區城鎮土地使用税土地等級的批覆》

各區人民政府,高新區管委會:

報來的《張店區人民政府關於城鎮土地使用税土地等級劃分的請示》(張政發〔2015〕27號)、《淄川區人民政府關於我區城鎮土地使用税土地等級劃分的請示》(川政字〔2015〕27號)、《博山區人民政府關於申請調整土地使用税土地等級的請示》(博政字〔2015〕21號)、《周村區人民政府關於調整城鎮土地使用税土地等級劃分的請示》(周政發〔2015〕16號)、《臨淄區人民政府關於調整城鎮土地使用税徵收税額標準及土地等級的請示》(臨政字〔2014〕142號)、《淄博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管理委員會關於城鎮土地使用税土地等級劃分的請示》(淄高新管字〔2015〕17號)收悉。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鎮土地使用税暫行條例》和《山東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鎮土地使用税暫行條例〉辦法》的規定,經市政府第41次常務會議研究,現批覆如下:

張店區等5區和高新區城鎮土地使用税土地等級劃分按照《淄博市城鎮土地使用税土地等級劃分明細表》(附件)執行。

我市城鎮土地使用税税額標準嚴格按照《山東省人民政府關於調整城鎮土地使用税税額標準的通知》(魯政字〔2014〕153號)確定的税額標準執行。

劃分後的土地等級自2015年7月1日起執行。

淄博市人民政府

2015年5月18日

《山東省人民政府關於調整城鎮土地使用税税額標準的通知》

山東省人民政府關於調整城鎮土地使用税税額標準的通知

魯政字[2014]153號 2014-8-18

各市人民政府,各縣(市、區)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門、各直屬機構,各大企業,各高等院校:

為促進土地資源節約集約利用,根據《國務院關於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鎮土地使用税暫行條例〉的決定》(國務院令第483號)和《山東省人民政府關於修改〈山東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鎮土地使用税暫行條例辦法〉的決定》(省政府令第197號)精神,經研究,現就調整城鎮土地使用税税額標準問題通知如下:

對各地城鎮土地使用税税額標準進行調整,調整後的税額標準為:市區土地6元—24元

平方米,縣(市)土地4元—10元

平方米,建制鎮和工礦區土地4元—6元

平方米。具體税額標準按照《山東省城鎮土地使用税税額表》執行。

以上税額標準自2014年7月1日起執行。

土地使用税徵收對象

1、城鎮土地使用税的納税人

土地使用税的納税人是擁有土地使用權的單位和個人。

(1)擁有土地使用權的納税人不在土地所在地的,由代管人或實際使用人繳納;

(2)土地使用權未確定或權屬糾紛未解決的,由實際使用人納税;

(3)土地使用權共有的,共有各方都是納税人,由共有各方劃分使用比例分別納税。

2、課税對象

土地使用税的徵税範圍,包括城市、縣城、建制鎮和工礦區內的國家所有和集體所有的土地。課税對象是上述範圍內的土地。

其中:建制鎮的土地是指鎮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土地。

建立在城市、縣城、建制鎮和工礦區以外的工礦企業則不需要繳納土地使用税。

綜上所述,關於淄博市土地使用税税率的相關規定小編已經告訴大家了,每個地方的土地使用税率的規定不一致,大家如果還有不明白的諮詢當地有關部門能夠獲得更準確的信息哦,土地使用税的收取不僅僅是能夠促進土地資源的合理配置,還能為個人和企業創造一個公平競爭的市場環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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