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使用税什麼時候開始交?
一、土地使用税什麼時候開始交?
土地使用税從受讓方在合同當中約定的交付土地的第2個月開始進行繳納,以出讓或轉讓方式有償取得土地使用權的,應由受讓方從合同約定交付土地時間的次月起繳納城鎮土地使用税,合同未約定交付時間的,由受讓方從合同簽訂的次月起繳納城鎮土地使用税。(按《城鎮土地使用税暫行條例》的此條規定,結合你單位的情況,應該從09年12月起開始申報納税);城鎮土地使用税以納税人實際佔用的土地面積為計税依據,土地面積計量標準為每平方米。
納税人實際佔用的土地面積按下列辦法確定:
(1)由 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確定的單位組織測量土地面積的,以測定的面積為準。
(2)尚未組織測量,但納税人持有政府部門核發的土地使用證書的,以證書確定的土地面積為準。
(3)尚未核發土地使用證書的,應由納税人申報土地面積,據以納税,待核發土地使用證以後再作調整。
二、城鎮土地使用税多久交一次
(一)土地使用税按年計算、分期繳納。繳納期限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確定。新徵用的土地,依照下列規定繳納土地使用税:
1、徵用的耕地,自批准徵用之日起滿1年時開始繳納土地使用税;
2、徵用的非耕地,自批准徵用次月起繳納土地使用税
(二)土地使用税以納税人實際佔用的土地面積為計税依據,依照規定税額計算徵收。
前款土地佔用面積的組織測量工作,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根據實際情況確定。
土地使用税每平方米年税額如下:
1、大城市1.5元至30元;
2、中等城市1.2元至24元;
3、小城市0.9元至18元;
4、縣城、建制鎮、工礦區0.6元至12元。
在我們的現實生活當中,大多數的土地使用税都是必須要按照法律的規定來進行繳納的,而且對於不同的土地出讓的方式,它的繳納方式可能也會存在着一定的差異,而在大多數的人員他們簽訂土地轉讓的合同的時候,就會約定一下具體的交付的時間,這就決定了日後繳納税費的時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