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債型非法拘禁罪特徵是怎樣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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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債型非法拘禁罪特徵是怎樣的

生活中,有這樣一種非法拘禁他人人身的行為,即行為人是處於索債的目的,而這裏的債包括了合法債務也包括了非法債務。今天,本站小編將要為大家講解的就是索債型非法拘禁罪特徵的內容嗎,希望可以為您提供一些幫助。

一、索債型非法拘禁罪特徵是怎樣的

所謂索債型非法拘禁罪是指行為人為了索要自己的債務,而使用拘禁、扣押或其他非法限制他人人身自由等手段的行為。

具體包括以下特徵:

1、主觀上是為了索取屬於自己的債務。如果不是為了索要自己的財物,則應當被認定為一般的非法拘禁行為,即索債型非法拘禁罪是一個目的性犯罪

2、主體必須是債權人。如果行為人是債權人僱傭的人,可以以共犯論處。但是如果是債權人以外的人,比如甲是乙的債權人,丙是甲的債權人,由於乙遲遲不能還清甲的欠款,致使丙的債務的不到清償,如果丙實施了非法扣押、拘禁等手段逼迫乙還錢,則不能認定並實施的是非法拘禁罪。

3、客觀上採用了拘禁、扣押或者其他非法限制他人人身自由等手段的行為。理論上將救濟分為兩種,即私力救濟和公力救濟。私力救濟是行為人來不及尋求公力救濟,但如果不採取一定的措施將難以挽回損失而採取適當的措施,公力救濟往往是向國家機關尋求救濟是合法的渠道。但是債權人本來是可以通過合法的渠道索要自己的財物,但是他卻採用了限制他人人身自由的方式,侵犯了刑法所保護的公民的人身自由權益。當然如果行為人採用的不是限制他人人身自由的手段,例如盜竊、搶劫等手段,則不能認定為非法拘禁罪。

二、索債型非法拘禁罪的債務包括哪些

司法實踐中,長期以來對於“債務”的認定一直存在爭議,為了統一認識,最高人民法院2000年7月13日發佈的《關於對為索取法律不予保護的債務非法拘禁他人行為如何定罪問題的解釋》規定“:行為人為索取高利貸、賭債等法律不予保護的債務,非法扣押、拘禁他人的,依照刑法第238條的規定定罪處罰。”也即該解釋將原刑法中的條文中的“債務”擴大到一切合法及非法債務。具體來説可以從以下幾個方面對債務進行探討:

1、債務的時間。無論是合法的還是非法的債務,都必須事前存在,亦即債務必須在拘禁行為發生之前存在,否則談不上“為索取債務的目的”,債權人索要的債務必須發生在拘禁行為之前,④如果行為人的債務發生在拘禁他人之時或之後,則不能認定為本罪。

2、債務的類型。如果是合法的債務,行為人實施了非法拘禁他人的行為,肯定構成本罪,但是非法的債務,司法解釋也予以統一,認定同樣構成非法拘禁罪,筆者贊同這一規定,即使是非法債務,也是債務人當初自願欠下的,債務人本身也有一定過錯,只是這種債務不受法律保護,但仍然侵犯了對方的財產權益,並不是債權人憑空索取,無理由地勒索財物,與綁架罪的主觀目的截然不同,而是事出有因,因此筆者認為以索要非法債務為目的,仍應當按照非法拘禁罪論處。

3、債務的數額。一般來説,債權人只能向債務人索要所欠的債務數額,如果超出了應當索要的數額,對於超出的部分不能認定非法拘禁罪,但是筆者認為上限為所欠數額加上同期銀行利息,即使是非法債務,例如高利貸、賭債,也應當以銀行利息計算為準。

4、債務的真實性。索債型非法拘禁罪與勒索型綁架罪的最重要的區分在於債務是否真實存在。但是司法實踐中也常常會出現債務人主觀上以為存在債務,但在現實生活中並沒有存在,筆者認為仍應當以非法拘禁罪論處。綁架罪的主觀目的是為了索要他人的財物,而索債型非法拘禁罪主觀目的是為了索要自己的債務,非法拘禁罪最高刑可以判處10年以上有期徒刑,綁架罪最高刑可以判處死刑,秉承刑法謙抑性原則,以及有利於被告人原則,如果行為人誤認為存在債權債務而實施了非法拘禁他人的行為,並不是惡意勒索他人財物,根據主客觀相一致原則,應當以非法拘禁罪論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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