故意傷害中提供便利的人需要承擔責任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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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故意傷害中提供便利的人需要承擔責任嗎?

故意傷害中提供便利的人需要承擔責任嗎?

故意傷害中提供便利的人不一定需要承擔責任,具體是否需要承擔責任,由提供便利錢,是否明知對方要實施侵權行為來確定。若是明知對方要侵犯他人的權益,依舊提供便利的,一般按照違法行為的從犯來處罰。

根據《民法典》(2021.01.01生效)

第一千一百六十九條 教唆、幫助他人實施侵權行為的,應當與行為人承擔連帶責任。

教唆、幫助無民事行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實施侵權行為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該無民事行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的監護人未盡到監護職責的,應當承擔相應的責任。

二、為傳銷提供便利應承擔什麼法律責任

1、傳銷是一種嚴重的違法行為,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為傳銷提供出租房屋、經營培訓場所等便利條件。凡提供的,都要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按照《禁止傳銷條例》第二十六條第一款規定,為傳銷行為提供經營場所、培訓場所、貨源、保管、倉儲等條件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責令停止違法行為,沒收違法所得,處5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的罰款。通過中介公司將房屋出租給傳銷人員聚集、培訓,那麼中介公司也要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2、對於為網上載銷行為提供互聯網服務器及信息服務的,按照《禁止傳銷條例》第二十六條第二款規定,由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責令停止違法行為,並通知電信等有關部門依照《互聯網信息服務管理辦法》予以處罰。可責令停業整頓、吊銷經營許可證、關閉網站。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還要依法追究其刑事責任。

3、為傳銷活動設計運作方案、計算機軟件,提供技術服務的組織和個人,其行為屬於為傳銷活動提供便利條件的行為,應當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需要注意的是,上述違法行為的構成不要求當事人明知或應知,實施為傳銷提供條件的行為即屬違法。但對提供社會公共服務的單位,如金融、郵政、電信、公共交通等單位,非明知或應知時不構成違法。

任何人都不得在明知單位、公民即將實施違法行為的前提之下,還為對方提供便利,否則一旦對方落實了違法行為,提供便利者可能會被按照從犯來處罰,處罰的輕重由提供便利了在違法活動之中起到的作用來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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