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認定國家賠償中的直接損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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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認定國家賠償中的直接損失?

一直以來,我們國家對於相應的財產或者人身受到的賠償,都是以損失為界限來進行的,同樣的國家賠償也是這樣,很多人想清楚的瞭解一下,如何認定國家賠償中的直接損失?國家修改的國家賠償法當中,規定了這個直接賠償,實際上是需要根據辦案法官結合案情來判斷的。

一、如何認定國家賠償中的直接損失?

2010年修改的國家賠償法第三十六條第(八)項規定:“對財產權造成損害的,按照直接損失給予賠償”,除增加和補充個別款項之外,總體延續了1995年國家賠償法直接損失方予以賠償的基本原則。然而,何謂直接損失,筆者尚未發現哪部法律給予確切的定義釋明,實踐中也是由辦案法官結合案情進行具體判斷。一般認為,直接損失是已經取得的財物的損失,間接損失是可得利益的喪失。[1]換言之,直接損失是已經發生的客觀、實在的損失,系現有財產的損失;間接損失是權利人有可能得到亦有可能無法得到的不確定的利益之喪失,是未來利益的損失。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民事、行政訴訟中司法賠償若干問題的解釋》(以下簡稱《解釋》)第12條分四項進行了明確列舉,但這種對直接損失予以不完全列舉的方法“無法窮盡紛繁蕪雜的社會生活中的各種情形,將有關直接損失的理解留給法官在個案中揣摩。”[2]學術界對於國家賠償只賠直接損失的作法也存在着反對的聲音。筆者認為,與其不斷爭論國家賠償的標準是直接損失抑或間接損失,倒不如重新釐定直接損失和間接損失的判斷標準,通過對直接損失的法解釋學分析,賦予其新的內涵,合理擴充直接損失的範疇。這樣既可遵從現有的法律框架規定,又可實現受害人合法權益保障的最大化。

二、國家賠償申請書格式

國家賠償申請書

(人民法院作為賠償義務機關申請國家賠償用)

賠償請求人:(姓名、性別、有效身份證件號碼(包括身份證號、軍官證號、護照號等)、民族、職業(或工作單位和職務)、住址、送達地址、聯繫方式;有別名或者曾用名,應在姓名之後用括號標明)。

(賠償請求人是法人的,寫明其名稱、住所地、並寫明法定代表人的姓名和職務、聯繫方式。)

(賠償請求人是依法成立的不具備法人資格的其他組織的,寫明其名稱和住所地,並寫明負責人姓名和職務、聯繫方式。)

(賠償請求人有法定代理人的,應寫明其姓名、性別、職業(或工作單位和職務)及住址、聯繫方式)。

(賠償請求人有委託代理人的,應寫明其姓名、性別、職業(或工作單位和職務)及住址、聯繫方式。)

賠償義務機關:(寫明名稱、住所地)。

法定代表人:(姓名、職務等基本情況)。

×××(賠償請求人姓名或名稱)因……(申請國家賠償案由),申請××××人民法院(被申請人民法院名稱)……(申請國家賠償的具體要求)。

……(事實與理由,主要是認為人民法院及其工作人員侵權造成賠償請求人合法權益損害的事實和根據,申請國家賠償的法律依據等)。

此致

××××人民法院

附:……(有關法律文書及證明材料目錄,根據具體情況分別列項標註,附件目錄應與提交的有關法律文書及證明材料相符)

賠償請求人:(簽章)

(如系自然人,應當親筆簽名或蓋章;如系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應當寫明全稱,由法定代表人或者代表人簽名,加蓋單位公章)

年 月 日

需要提醒大家注意的是,我們國家相關的法律當中,對於這個直接損失並沒有做出明確的闡述,但是實踐當中是法官來根據具體實際案情來判斷,這種判斷主要是根據已經取得的財物的利益損失來進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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