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規定銷售假藥罪的數額怎麼認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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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根據規定銷售假藥罪的數額怎麼認定?

根據規定銷售假藥罪的數額怎麼認定

銷售金額在二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的,認定為嚴重情節;銷售金額在五十萬元以上的,認定為特別嚴重情節。另外若是行為人銷售的假藥以孕產婦、嬰幼兒、兒童或者危重病人為主要使用對象的;或者銷售的假藥屬於注射劑藥品、急救藥品的,雖不滿二十萬元也可認定為嚴重情節,雖不滿五十萬元也可認定為特別嚴重情節。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危害藥品安全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第三條 生產、銷售假藥,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一百四十一條規定的“其他嚴重情節”:

(一)造成較大突發公共衞生事件的;

(二)生產、銷售金額二十萬元以上不滿五十萬元的;

(三)生產、銷售金額十萬元以上不滿二十萬元,並具有本解釋第一條規定情形之一的;

(四)根據生產、銷售的時間、數量、假藥種類等,應當認定為情節嚴重的。

第四條 生產、銷售假藥,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一百四十一條規定的“其他特別嚴重情節”:

(一)致人重度殘疾的;

(二)造成三人以上重傷、中度殘疾或者器官組織損傷導致嚴重功能障礙的;

(三)造成五人以上輕度殘疾或者器官組織損傷導致一般功能障礙的;

(四)造成十人以上輕傷的;

(五)造成重大、特別重大突發公共衞生事件的;

(六)生產、銷售金額五十萬元以上的;

(七)生產、銷售金額二十萬元以上不滿五十萬元,並具有本解釋第一條規定情形之一的;

二、銷售假藥罪的量刑依據是什麼?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六十一條 【量刑的一般原則】對於犯罪分子決定刑罰的時候,應當根據犯罪的事實、犯罪的性質、情節和對於社會的危害程度,依照本法的有關規定判處。

第六十二條 【從重處罰與從輕處罰】犯罪分子具有本法規定的從重處罰、從輕處罰情節的,應當在法定刑的限度以內判處刑罰。

第六十三條【減輕處罰】犯罪分子具有本法規定的減輕處罰情節的,應當在法定刑以下判處刑罰;本法規定有數個量刑幅度的,應當在法定量刑幅度的下一個量刑幅度內判處刑罰。

犯罪分子雖然不具有本法規定的減輕處罰情節,但是根據案件的特殊情況,經最高人民法院核准,也可以在法定刑以下判處刑罰。

第六十四條【犯罪物品的處理】犯罪分子違法所得的一切財物,應當予以追繳或者責令退賠;對被害人的合法財產,應當及時返還;違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財物,應當予以沒收。沒收的財物和罰金,一律上繳國庫,不得挪用和自行處理。

銷售假藥獲得的違法利益會影響人民法院量刑的輕重,但即使假藥還沒有銷售出去,有銷售假藥的行為,就會被判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情節輕微的可能判處拘役或者管制。通過銷售假藥取得的收入是贓款,公檢法機關會依法收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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