銷售有毒有害食品案怎麼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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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銷售有毒有害食品案怎麼處理?

銷售有毒有害食品案怎麼處理?

我國刑法規定,觸犯生產、銷售有毒、有害食品罪的犯罪嫌疑人,通常不僅會被法院判處,五年以下的有期徒刑或拘役,還會被單處銷售金額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的罰金。如果出現嚴重食物中毒事故,對人體健康造成嚴重危害的,那不僅會被法院判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的有期徒刑,還會被處銷售金額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的罰金。

法律依據

《刑法》第一百四十四條規定,在生產、銷售的食品中摻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或者銷售明知摻有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食品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銷售金額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罰金;造成嚴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嚴重食源性疾患,對人體健康造成嚴重危害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銷售金額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罰金;致人死亡或者對人體健康造成特別嚴重危害的,依照本法第一百四十一條的規定處罰。

《刑法》第一百四十一條生產、銷售假藥,足以嚴重危害人體健康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銷售金額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罰金;對人體健康造成嚴重危害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銷售金額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罰金。

致人死亡或者對人體健康造成特別嚴重危害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並處銷售金額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二、生產銷售偽劣產品罪的立案標準是什麼?

根據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於公安機關管轄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訴標準的規定,生產者、銷售者在產品中摻雜、摻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產品冒充合格產品,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立案追訴:

1、偽劣產品銷售金額五萬元以上的;

2、偽劣產品尚未銷售,貨值金額十五萬元以上的;

3、偽劣產品銷售金額不滿五萬元,但將已銷售金額乘以三倍後,與尚未銷售的偽劣產品貨值金額合計十五萬元以上的。

生產銷售劣質產品罪是指在產品售賣過程中使用劣質的,不合格的產品以次充好,充當合格的產品進行售賣的行為。銷售劣質產品達到5萬元以上的;未銷售劣質產品,但劣質貨物價值15萬元以上的,都可以按照生產銷售劣質產品罪立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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