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詐騙老年人規定是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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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詐騙老年人規定是什麼

如果詐騙老年人規定是什麼

詐騙老年人的規定:《刑法》是不會只因為詐騙的對象是老年人就加重對詐騙犯的處罰的。一般情況下,詐騙老年人是否會加重處罰,需要根據具體的情況進行決定,如果詐騙老年人情節比較惡劣,並且不歸還詐騙金額那麼就會加重處罰。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二百六十六條 【詐騙罪】詐騙公私財物,數額較大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或者單處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本法另有規定的,依照規定。

二、養老服務機構詐騙老年人財物怎麼辦

依據我國相關法律的規定,養老服務機構詐騙老人財物的,會被列入黑名單進行懲戒,構成犯罪的,還會被公安機關追究刑事責任。

相關法律規定

《養老服務市場失信聯合懲戒對象名單管理辦法(試行)》

第五條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養老服務機構和從業人員,被有關部門依法依規懲處的同時,地方民政部門應當將其列入本轄區聯合懲戒對象名單,並書面抄報相關主管部門:

(一)超出章程規定的宗旨和業務範圍進行活動的;

(二)因養老服務行為侵害老年人合法權益的;

(三)以非法集資或者欺騙手段銷售“保健”產品等方式詐騙老年人財物的;

(四)存在重大火災隱患,無故拖延,逾期不改的;

(五)對發生的安全事故負有主要或者直接責任的;

(六)存在採取虛報冒領等方式騙取政府補貼資金等涉及財政資金違法行為的;

(七)拒不接受或者不按照規定接受監督檢查,或者在接受監督檢查時隱瞞真實情況、弄虛作假的;

(八)不按照規定報送年度工作報告、履行信息公開義務的;

(九)其他違反養老服務管理有關規定的嚴重違法失信情形。

養老服務機構和從業人員被人民法院認定為失信被執行人的,應當列入聯合懲戒對象名單。

綜上所述,由此看來我國的《刑法》的規定中並沒有説因為這個詐騙對象是老年人而加重犯罪人的懲罰,懲罰是否會加重是要看這個詐騙犯的情節手段是否惡劣,根據具體的情況來處決的,當然現在存在很多這種上述提到的相關養老服務機構詐騙老年人,這也會按詐騙罪來處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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