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職後解除勞動合同未收到怎麼辦

來源:法律科普站 3.06W

離職後解除勞動合同未收到怎麼辦

隨着經濟形勢和人們思想的變化,離職已經成為一種社會常態,主動離職去尋找更好的工作崗位或者單位因各種原因辭退不符合公司要求員工的情況時有發生,不論是主動或者是被動離職,單位都應該出具解除勞動合同證明,那麼,對個人來説,離職時解除勞動合同未收到怎麼辦?企業解除勞動合同書後關於經濟補償方面又有哪些需要了解的呢?下面就為大家詳細進行解答。

勞動合同法中對於開具解除勞動合同書的相關法律條文有以下兩條:

第五十條 用人單位應當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時出具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證明,並在十五日內為勞動者辦理檔案和社會保險關係轉移手續。

勞動者應當按照雙方約定,辦理工作交接。用人單位依照本法有關規定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的,在辦結工作交接時支付。

用人單位對已經解除或者終止的勞動合同的文本,至少保存二年備查。

第八十九條 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未向勞動者出具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書面證明,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改正;給勞動者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因此,如果離職後未收到解除勞動合同證明,可以到用人單位索要,用人單位必須出具,否則勞動者可以到勞動監察大隊投訴。

企業合法解除勞動合同,有時候需要支付經濟補償,有時候無需支付,到底哪些情形下需要支付經濟補償?

一、需要支付補償金的情況:

1.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解除勞動合同的;

2.單位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提供勞動保護或者勞動條件的;

3.單位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

4.單位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的;

5.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損害勞動者權益的;

6.單位以欺詐、脅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籤訂或者變更勞動合同的;

7.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作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滿後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8.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

9.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未能就變更勞動合同內容達成協議的;

10.單位依照企業破產法規定進行重整的;

11.除用人單位維持或者提高勞動合同約定條件續訂勞動合同,勞動者不同意續認的情形外,勞動合同期滿終止的;

12.因用人單位被吊銷營業執照、責令關閉、撤銷或者用人單位決定提前解散,終止勞動合同的。

二、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不需要支付補償金的情況:

1.勞動者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2.勞動者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

3.勞動者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

4.勞動者同進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係,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5.勞動者以欺詐、脅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訂或者變更勞動從下週一開的;

6.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以及相應經濟補償的問題,通過對以上資料的瞭解,員工離職時可根據以上情況對號入座,如果符合需要支付經濟補償的情況,但是公司又拒不支付的,可以依法向勞動部門申訴,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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