谷X詐騙罪一審刑事判決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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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渭南市臨渭區人民法院

谷X詐騙罪一審刑事判決書

    刑事判決書

    (2020)陝0502刑初343號

    公訴機關渭南市臨渭區人民檢察院。

    被告人谷X,男,1991年8月1日出生,公民身份證號碼XXXXXXXXXXXXXXXXXX,漢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渭南市臨渭區,農民,2020年3月29日因涉嫌詐騙罪被渭南市公安局臨渭分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24日被依法逮捕,現羈押於臨渭區看守所。

    辯護人唐X、田雄濤,陝西哲智律師事務所律師。

    渭南市臨渭區人民檢察院以渭臨檢一部刑訴[2020]73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谷X犯詐騙罪,於2020年8月3日向本院提起公訴。本院受理後,依法組成合議庭,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渭南市臨渭區人民檢察院指派檢察員李XX依法出庭支持公訴,被告人谷X及其辯護人唐X到庭參加了訴訟。現已審理終結。

    渭南市臨渭區人民檢察院指控,1、2016年9月,被告人谷X通過手機微信“附近人”認識了被害人盧XX,後兩人在以男女朋友關係交往過程中,谷X以孩子生病、發生交通事故、工程需要資金週轉等理由,騙取盧XX共計70萬元。

    2、2018年7月,被告人谷X通過手機網絡交友平台“陌陌”認識被害人郭XX,後兩人在以男女朋友關係交往過程中,谷X以公司週轉需要資金、母親生病、發生交通事故等理由,騙取郭XX共計10萬元後,該谷更換手機號碼並將被害人郭XX微信拉黑不再聯繫。

    3、2018年12月,被告人谷X通過手機網絡交友平台“陌陌”認識被害人張XX,後兩人在以男女朋友交往過程中,谷X以公司週轉需要資金等理由騙取被害人張XX共計63萬元。

    4、2019年1月,被告人谷X通過手機網絡交友平台“陌陌”認識了被害人王XX,後兩人在以男女朋友交往過程中,谷X以父親去世、發生交通事故等理由騙取被害人王XX共計17.8萬元。

    為證實上述指控,公訴機關當庭宣讀、出示了案件來源及到案經過,轉賬記錄,被害人陳述、被告人的供述與辯解等證據,認為被告人谷X的行為已觸犯《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之規定,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應當以詐騙罪追究其刑事責任;被告人谷X自願認罪認罰,請求依法判處。

    庭審中,被告人谷X對公訴機關指控的罪名無異議,辯稱其案發前給盧XX還款3、4萬元,給郭XX還款2萬元,給張XX通過微信、支付寶還款20餘萬元,還給張XX買了一輛XX車,給王XX還款約2萬元。

    被告人谷X之辯護人與被告人谷X當庭意見一致,辯稱,1、公訴機關指控被告人第3起犯罪事實的證據存疑,不予認可,應從犯罪數額中予以扣減。2、本案詐騙數額不清,應進一步偵查。3、被告人谷X主觀惡性小,悔罪態度較好,建議對其從輕處罰。

    經審理查明:

    1、2016年9月至2020年3月期間,被告人谷X通過手機微信“附近人”認識了被害人盧XX,後兩人在以男女朋友關係交往過程中,谷X編造孩子生病、發生交通事故、工程需要資金週轉等理由,騙取盧XX共計70萬元。被告人谷X將騙取的錢財用於個人支出。

    上述事實,有經庭審舉證、質證的以下證據予以證實:

    (1)報案材料,證實2020年4月1日,被害人盧XX報案至公安機關稱谷X以孩子生病、發生交通事故、工程需要資金週轉等理由騙取其錢財共計70餘萬元。

    (2)被害人盧XX的陳述,證實她於2016年9月份通過微信附近的人認識谷X,兩人以男女朋友關係相處,她、女兒、她母親和谷X四人一開始在臨渭區南XX租賃的房間居住,18年搬到尤河華XX居住,她和谷X沒有領結婚證。因谷X多次跟她要錢,她從舅舅張忙社處陸陸續續借款20多萬幫谷X開了一個汽車租賃公司,在她媽媽和朋友那裏拿了18萬,她自己出了28萬元。2016年底,谷X稱自己的孩子生病了,跟她要了36000元。2017年6月左右,谷X説抽沙賣給了領導的妻弟,但是一直沒有結賬,8月説沙子拉走後生產地被破壞了,上面要檢查,需要拉土覆蓋,這樣谷X在河務局的工作就沒了,叫她想辦法找錢,她通過微信轉賬2萬,現金給了3萬,共計5萬元。2018年6月左右,谷X説自己在河務局上班,晚上偷偷抽沙子,要買電網設備,跟她要了4萬左右。2019年11月,谷X説華縣建飛機場,承包了機場的土地栽樹,拿走了3萬左右現金。2019年底,谷X説自己開車在咸陽撞死了一個人,雙方協議好賠償3萬元,讓她幫忙借錢,説如果不借錢會被判刑,XX廣場XX路的工程款700多萬下來就能給她結清,她怕谷X被判刑自己之前借出去的錢要不回來,就從舅舅那裏拿了2.5萬元,從朋友處借0.5萬元,湊夠3萬給谷X轉過去。最後一次是谷X稱給領導的妻弟要沙子款的時候,打了對方被行政拘留20天,2020年3月9號釋放回來,要給對方賠償1.1萬元的醫療費,沙子還需要繳納1.4萬的税,這樣事情了結了,賣沙子的款就能到賬了,讓她幫忙湊錢,她從朋友那借加上賣玉米湊了14500元給谷X。谷X一共騙了他70餘萬元。

    (3)被告人谷X的供述,證實他與各被害人都是通過手機微信認識的,在以男女朋友相互交往的過程中,編造各種理由。2016年9月至2020年3月,編造各種謊話騙取盧XX70餘萬元,其中從盧XX舅舅那裏拿了18、9萬元,編造自己的孩子生病要了3.6萬,還以父母去世、打架被拘留要給別人賠醫療費、工程款要開票等藉口要錢,謊稱自己有幾百萬的工程款,下來就還給盧XX。2017年聽説華縣建飛機場,想投資承包地方栽樹、養雞,跟盧XX要了4萬元;2018年,騙盧XX自己和朋友合夥抽沙子需要買設備要了4萬,後來又説抽沙子破壞了耕地需要拉土恢復要了5萬元。2019年11月還説幹工程把人撞了,跟對方達成協議賠償3萬元,不給錢就要坐牢,跟盧XX要了3萬。騙來的錢有的用於公司資金週轉,有的還賬,有的放出去了。

    2、2018年7月至10月期間,被告人谷X通過手機網絡交友平台“陌陌”認識被害人郭XX,後兩人在以男女朋友關係交往過程中,谷X編造汽車租賃公司週轉需要資金、母親生病、發生交通事故等理由,騙取郭XX共計10萬元後,在郭XX的催促下,被告人谷X陸續給郭XX還款約8000元,下餘款項92000元被告人谷X無力償還後更換手機號碼,並將被害人郭XX微信號碼拉黑,被害人郭XX多次聯繫其未果。被告人谷X將騙取的錢財用於個人支出。

    上述事實,有經庭審舉證、質證的以下證據予以證實:

    (1)報案材料,證實2020年4月1日,被害人郭XX報案至公安機關稱谷X以公司週轉需要資金、母親生病、發生交通事故、被他人綁架等理由,騙取其錢財共計10萬元。

    (2)被害人郭XX的陳述,證實她於2018年7月份通過微信軟件“陌陌”認識谷X,兩人以男女朋友關係相處。第一次,谷X以自己開的汽車租賃公司資金週轉不開,在西XX,給了谷X一萬元現金,因為當時他們正處對象就沒有打任何手續,她記得公司就是渭南市XX北邊名叫“XX公司。2018年8月8日,谷X説將他人在公司抵押的車賣了,急需3萬元贖車,否則對方會報警,因為當時谷X説處理完這件事他們二人就結婚,她沒多想取了2萬現金,微信轉賬1萬,共給了3萬整。2018年8月16日,她當時在臨潼的姐姐家中,谷X打電話説自己開車撞死了別人老婆,和對方家屬協商賠償3萬元私了,否則對方就要報警,她通過微信轉賬1萬元,又讓她姐夫王XX通過銀行給谷X轉賬2萬元,共計3萬元。2018年8月17日,谷X再次以母親得了乳腺癌為理由借1萬元,她通過微信轉賬1萬元給谷X。2018年9月8日,谷X説自己被人綁架了需要借2萬元,他還通過微信給她發了一個小視頻,視頻中有砍刀、棍棒等,她心急之下在幾個借款平台上借款湊2萬元轉給谷X,2018年穀X最多能給她8000元讓她還貸款,2019年底谷X再沒給過她錢,她從2020年1月份開始還剩餘的款項,到現在還有約4000元沒還完。

    (3)證人王XX的證言,證實王XX是被害人郭XX的姐夫,2018年8月16日晚,當時郭XX在他們家,説要借2萬元,他問起用途,郭XX説要借給男朋友,後來郭XX給他一個谷X的中國建設銀行賬號,他向這個賬户轉賬2萬元。

    (4)辨認筆錄及照片,證實經被害人郭XX辨認騙取錢財的人為被告人谷X。

    (5)被告人谷X的供述,證實他和被害人郭XX是通過手機微信陌陌認識的,在以男女朋友相互交往的過程中,從2018年7月4日至2018年10月之間,以租賃公司需要資金週轉騙了1萬元,要贖回公司打壓的車騙了3萬元,後來郭XX在姐姐家的時候以開車撞死了人家老婆需要賠償對方騙了3萬元,郭XX轉了1萬,郭XX的姐夫轉過2萬元。後來以母親生病住院需要用錢騙了1萬元現金。後來為了騙錢,還給郭XX發過一個視頻,大概內容就是幾個人拿着棍棒跟他要車的視頻,郭XX轉給他2萬元,後來聽郭XX説是用手機在各種平台上貸的款,他陸陸續續給過七八千元現金,讓郭XX還手機上的錢。後來沒有能力還錢了,就把郭XX拉黑了,也換了手機號碼。

    3、被告人谷X通過手機網絡交友平台“陌陌”認識被害人張XX,2019年5月至2020年3月份期間,二人在以男女朋友交往過程中,谷X以公司抵押車輛需要資金週轉等為由騙取被害人張XX共計63萬元。被告人谷X將騙取的錢財用於其個人支出。

    (1)報案材料,證實2020年3月29日,被害人張XX向公安機關報案稱谷X以公司需要資金週轉等理由,騙取被害人張XX共計63萬元。

    (2)被害人張XX的陳述,證實她於2018年年底通過手機上的陌陌軟件認識谷X,兩人在以男女朋友關係相處過程中,谷X説自己和哥哥合夥開汽車租賃公司,經常開XX、XX、XX等各種好車。2019年5月21日兩人確定戀愛關係。2019年6月,她和谷X等人在麗江逛時,聊天過程中有人給她還款1萬元,谷X看到了稱自己做生意需要8000元,生意做成了給她還款1萬元,她直接就給轉賬8000元。隨後谷X陸陸續續以汽車抵押需要資金週轉、女兒腦膜炎住院、母親乳腺癌住院等理由找她借錢,她都給了,最後一次是2019年11月,谷X説汽車抵押出事,公安局找他,如果被抓要坐牢,讓她想辦法救人,後來她去找自己的媽媽幫忙,她媽媽後來給她20萬元,她帶着錢和谷X、武XX一起去大荔縣的建設銀行,谷X、武XX在自動存款機存了15萬,谷X給她發了一個二維碼,她掃碼支付了5萬元。從此之後,谷X再給她要錢,她隨後緊跟着就要回來了。一共跟她要了63萬,其中有妹妹張XX11萬元,母親張XX23萬,妹妹張X9萬,自己20萬。

    2019年8月的時候,谷X提起父親給了10萬元,讓二人結婚,後來再追問他説等一等,谷X母親住院她要求去探望,谷X説母親出去旅遊了,過了沒幾天,谷X説母親回來了,她和谷X,武XX、李XX開車在西XX一家飯店見面,看起來大概40多歲,穿着很時尚,坐了有半個小時,給了她一個1001的紅包就走了。當時她起疑心了,當谷X説母親又住院了,她要去探望,谷X以各種理由不讓見面,沒有見過谷X的父親。

    2020年1月份的時候,谷X已經拿了她63萬元,她感覺不對勁,一直向谷X要錢,但是一直沒有給。2020年3月9日,她媽媽張XX要求谷X出具借條,後來她在網上搜了一個借條的版本,讓谷X照着寫了一個63萬元的借條,大致內容是從她母親張XX處借款63萬元,限2020年3月20日歸還,落款日期寫到了2019年11月19日,因為這一天從她母親處借的20萬元,在場的有她、谷X、張XX、武XX、李XX。

    她之前有一輛陝EXXXXX牌白色現代朗動轎車,賣了6.3萬元給了谷X,後來他們倆一起在高新區XX公司首付7萬元。月供3年,月供78000元,在她名下購買一輛華晨三系XX,谷X首付7000元,還了一個月月供7800元,共計給該車墊資14800元,車上户的時候谷X出了30000元,過了幾天谷X又從她這裏把這3萬元拿走了。谷X還了一個月月供,她還了4個月月供後再還不起了,就把車賣了。

    (3)證人張XX的證言,證實她是張XX的妹妹,有關谷X的事情都是聽她姐説的,2019年10左右,她姐張XX打電話説和谷X合夥做生意需要3萬元,她通過手機銀行轉給了張XX,一個月後,又説需要6萬元,她也借了;第三次説需要2萬元,她還是以同樣方式轉了2萬,這些錢都沒有還。到2020年2月份,她通過陌陌搜索到一個叫“佩佩”的人,這個人發了一段話説谷X是騙子,她趕緊打電話告訴她姐張XX,她才知道她姐一共給了谷X63萬元。2020年3月初,她和母親張XX商量要讓谷X打個借條,後來通過她姐聯繫上谷X,寫了那個63萬元的借條。

    (4)證人武XX的證言,證實他是2018年底認識的谷X,谷X當時在渭南火車站金花賓XX附近開了一家XX公司,當時公司都沒啥人了,後來不到半年就破產了,跟張XX是通過谷X2019年5月22日在小滿茶樓認識的,當時張XX和谷X是男女朋友,他見過谷X跟張XX借錢,張XX當面給過谷X8000元現金,張XX還從大荔縣取了4.5萬現金給谷X,到2019年10月25日,張XX在大荔縣兩個銀行取了6.5萬元給谷X,谷X存到了建設銀行賬户。2019年冬季,他和谷X在張XX家裏休息,張XX拿了20萬元現金給谷X,再次存進了建設銀行,存進去沒有10分鐘就沒了,他問谷X,谷X説還賬了。谷X同時還和一個姓盧的女的交往着。

    (5)證人李XX的證言,證實他與谷X是通過武XX認識的,谷X稱自己有40多輛汽車,分別放在西一路的XX、XX公司,認識谷X以後,谷X説自己準備弄個沙場,讓跟着他幹,沒有弄成,後來又説弄汽車抵押,他給谷X幫忙,谷X給他一些辛苦錢。他們在一起的時候,谷X抵押了十幾輛車,還將一輛力帆轎車抵押15000元,好長時間才將車贖回。2019年6月份,谷X開了一輛XXA6,拉着他、武XX、張XX去成都玩了幾天。回來沒幾天時間,又在尤河華XX小區碰到一個姓盧的女的,説自己跟谷X處對象3、4年了,他才知道谷X同時好了兩個女的。在這之前谷X還領着一個叫倍倍的女子,當時以為他二人是普通關係,後來他和谷X去醫院陪王XX生孩子,護士讓孩子的父親谷X簽字,他才知道谷X和這個叫倍倍的關係。

    (6)證人蔚某某的證言,證實谷X及李XX於2017年年底至2019年期間從他所在的XX汽車租賃公司租過XX、XX、XX等車輛。其中2019年年底,谷X打電話讓李XX一次租3輛車。過年時,他聯繫不上谷X,通過定位將車找回,沒有發生衝突。

    (7)辨認筆錄及照片,證實經被害人張XX辨認2019年6月開始騙取其錢財的人為被告人谷X。

    (8)借條,證實被告人谷X向張XX之母張XX出具借款63萬元的借條一張,落款日期為2019年11月19日。

    (9)被告人谷X的供述,證實2019年5月,他與被害人張XX通過手機軟件陌陌認識,在以男女朋友相互交往的過程中,以抵押車輛需要資金週轉為由騙取50多萬元。2019年6月,他做汽車抵押生意,抵押了5萬元,他從中抽1萬,後來車主打電話説是租賃出去的,要將車收回去,否則報警,讓張XX拿了5萬元。2019年11月,藉口汽車抵押出事,公安局找他,如果被抓要坐牢,讓張XX想辦法救人,張XX給了20萬元。他將部分款項用於贖車,部分款項用於還款,1萬元給盧XX交房費,其餘的給別人清利息了,剩下的30來萬都是以汽車抵押資金週轉向張XX要得,因為每次她都會給張XX1000或2000元。後來張XX天天逼迫他要見家人,他就找自己認識的一個女的冒充他媽媽,在西XX的魚莊見面,還給了張XX1001的見面禮。當時他和盧XX也以男女朋友的關係相處,同時和張XX處着就是為了要錢。

    4、2019年1月至5月期間,被告人谷X通過手機網絡交友平台“陌陌”認識了被害人王XX,後兩人在以男女朋友交往過程中,谷X以父親去世、發生交通事故等理由騙取被害人王XX共計17.8萬元。被告人谷X將騙取的錢財用於其個人支出。

    上述事實,有經庭審質證、確認的以下證據予以證實:

    (1)報案材料,證實2019年5月11日,被害人王XX報案至公安機關稱谷X以父親生病等理由騙取其錢財共計18.6萬元。

    (2)被害人郭XX的陳述,證實她於2019年1月25日通過手機軟件“陌陌”認識谷X,後通過微信聊天在渭南市祥龍賓XX,她、谷X和朋友王XX一起吃了一頓飯。2019年1月28日確定戀愛關係,谷X説自己正在收賬,借了2000元。2月4日,又説需要加油,她用微信給谷X轉賬500元。2月11日,谷X來大荔縣説自己欠高利貸需要2萬元,她用微信轉賬15400元。14到15號之間稱需要還錢2940元,6號稱需要給穆XX還錢需要4650元,17號稱欠同學1600元,她都是用微信轉賬。谷X隨後以各種理由,向她要錢,她18到20號之間每天轉賬1000元,23號和25號轉賬3020元,26到28號轉賬2100元,3月1號到3號轉賬2700元。3月4號稱法院凍結賬户,需要28000元解凍,裏面的50000元就可以用,就給她還錢,她給轉賬28000元。後來還是以收賬需要費用、欠高利貸、法院將賬户凍結、贖車、父親去世等各種理由要錢,3月5號1000元,9號2600元,10號3500元,11號1000元,13到15號25000元,18號到20號9700元,22號轉賬200元,23號1500元,24號3300元,25號3300元,26號7100元,27號2000元、28號500元、29號1000元,30至3號轉2100元。到了4月份,2號轉了1000元,3或4號説要贖車,她從朋友處借了2萬元現金,給了谷X19000,5號説父親轉了6000,7號再給了300,8號和9號給了60000,10號説還高利貸給了7000元,11號500元,12號1000元,13號3000元,14號300元,15號1200元,16號200元,17號3000元,18號1500元,20號4170元,21號2000元,22號7000元,24號360元,25號3000元,26號100元,27號1000元,29號200元。到了5月,3號説還高利貸她轉賬1000元,4號950元,5號1000元。這期間多次説還錢,可是一次也沒有還過。她總共被谷X騙取18萬餘元。

    (3)辨認筆錄及照片,證實經被害人郭XX辨認自2019年1月起騙取其錢財的人為被告人谷X。

    (4)被告人谷X的供述,證實他不和郭XX聯繫之後認識了王XX,也是通過手機微信、陌陌認識的,很快發展成男女朋友,相互交往的過程中,想盡各種辦法騙王XX的錢,大部分都用在還高利貸了,小部分用於自己花銷。2019年1月底到2月底,他以還高利貸、加油、欠同學錢為由拿了王XX38000元左右。3月初説銀行卡被凍結,拿了11000左右。2月中旬説贖車先拿了9700元,後來因為高利貸催促説還需要32000元,王XX分多次給了他32000元。3月26日,以父親生病為由要了10000元,後來又説父親去世需要打墓等要了20000元。總共算下來188000元左右,時間長,拿王XX錢的次數太多,有些記不清了。沒想過和她結婚,但是因為當時公司經營不下去,高利貸催債,王XX給錢比較及時,就一直和她交往着。

    綜上,被告人谷X詐騙錢財共計XXX元,案發前給被害人郭XX退還約8000元。

    另查明,被害人郭XX、王XX、張XX、盧XX分別向公安機關報案稱谷X以生病去世等各種理由詐騙其錢財,公安機關於同年3月26日立案偵查,同年3月28日被害人張XX家屬發現被告人谷X後聯繫公安民警將谷X抓獲。

    上述事實,除以上證據外,還有破案經過,證人楊某某、張XX、谷XX的證言,微信轉賬記錄截屏照片,指認現場照片,汽車租賃合同,情況説明,户籍證明等證據在卷,且能夠相互印證,足以認定。

    本院認為,被告人谷X以非法佔有為目的,編造理由多次騙取他人錢財,數額特別巨大,其行為已構成詐騙罪,依法應予懲處。公訴機關指控被告人谷X犯詐騙罪的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指控罪名成立,依法應予支持。根據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關於認定詐騙數額問題的電話答覆,被告人谷X案發前已退還被害人郭XX8000元,應從詐騙數額中予以扣除,在處罰時應作為酌情從重處罰情節予以考慮,故其詐騙金額應為160萬元。關於被告人谷X及其辯護人辯稱谷X在案發前已經退還各被害人部分贓款之意見,經查,在案證據能夠證實被告人谷X在案發前已退還被告人郭XX約8000元;其餘退還贓款之意見,無證據佐證,不予支持。關於辯護人提出的谷X曾給張XX購買一輛XX車,被告人沒有非法佔有之目的,故起訴書指控谷X騙取張XX63萬元的事實不清、證據不足之意見,經查,從被告人谷X的供述及當庭辯解與被害人張XX的陳述、借條、相關證人證言等證據,能夠説明該二人共同出資購買XX車的事實,但谷X出資的購車款並不能認定為給張XX的退贓款;被告人谷X與張XX以男女朋友關係相處的過程中,以其汽車抵押需要資金為由從張XX處先後騙取錢財,後將騙取的錢財用於償還貸款等個人支出,直至案發未予歸還,其在與張XX交往的過程中以各種理由騙取錢財的同時,亦與另一被害人盧XX在交往過程中,編造各種理由騙取錢財,故谷X以需要抵押資金為幌子,騙取錢財後用於還款等個人支出,足見其具有非法佔有之目的,在案證據能夠證實谷X詐騙張XX63萬元的事實,綜上,被告人及辯護人上述意見不能成立。關於辯護人辯稱被告人谷X認罪態度較好,建議從輕處罰之意見,雖然被告人谷X對退贓情況有所辯解,但其對犯罪事實及罪名無異議,認罪態度尚可,依法可從輕處罰,故對該辯護意見予以採納。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第六十七條第三款、第五十二條、第五十三條、第六十四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二百零一條之規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人谷X犯詐騙罪,判處有期徒刑十二年六個月,並處罰金150000元(罰金限本判決生效後三十日內繳納)。

    (刑期從判決執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行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0年3月28日起至2032年9月27日止。)

    二、本案違法所得XXX元,依法向被告人谷X予以追繳。追回後發還被害人盧XX700000元;發還被害人郭XX92000元;發還被害人張XX630000元;發還被害人王XX178000元。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通過本院或直接向陝西省渭南市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當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兩份。

    審 判 長   郭XX

    人民陪審員   馮XX

    人民陪審員   郗登科

    二O二0年十二月七日

    法官助理劉通

    書記員   劉X

    附:本案適用的法律條文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二百六十六條詐騙公私財物,數額較大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或者單處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本法另有規定的,依照規定。

    第六十七條犯罪以後自動投案,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對於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其中,犯罪較輕的,可以免除處罰。

    被採取強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實供述司法機關還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論。

    犯罪嫌疑人雖不具有前兩款規定的自首情節,但是如實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從輕處罰;因其如實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別嚴重後果發生的,可以減輕處罰。

    第五十二條判處罰金,應當根據犯罪情節決定罰金數額。

    第五十三條罰金在判決指定的期限內一次或者分期繳納。期滿不繳納的,強制繳納。對於不能全部繳納罰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時候發現被執行人有可以執行的財產,應當隨時追繳。

    由於遭遇不能抗拒的災禍等原因繳納確實有困難的,經人民法院裁定,可以延期繳納、酌情減少或者免除。

    第六十四條犯罪分子違法所得的一切財物,應當予以追繳或者責令退賠;對被害人的合法財產,應當及時返還;違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財物,應當予以沒收。沒收的財物和罰金,一律上繳國庫,不得挪用和自行處理。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

    第二百零一條 對於認罪認罰案件,人民法院依法作出判決時,一般應當採納人民檢察院指控的罪名和量刑建議,但有下列情形的除外:

    (一)被告人的行為不構成犯罪或者不應當追究其刑事責任的;

    (二)被告人違背意願認罪認罰的;

    (三)被告人否認指控的犯罪事實的;

    (四)起訴指控的罪名與審理認定的罪名不一致的;

    (五)其他可能影響公正審判的情形。

    人民法院經審理認為量刑建議明顯不當,或者被告人、辯護人對量刑建議提出異議的,人民檢察院可以調整量刑建議。人民檢察院不調整量刑建議或者調整量刑建議後仍然明顯不當的,人民法院應當依法作出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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