謝X與餘X勞務合同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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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重慶市北碚區XX

謝X與餘X勞務合同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民事判決書

    (2021)渝0109民初9787號

    原告:謝X,女,漢族,1986年11月9日出生,住重慶市北碚區。

    委託訴訟代理人:高悠月,重慶索達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餘X,男,漢族,1993年5月20日出生,住重慶市豐都縣。

    原告謝X訴被告餘X勞務合同糾紛一案,本院於2021年8月6日立案受理後,依法適用簡易程序(小額訴訟)於2021年8月25日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謝X及其委託訴訟代理人高悠月到庭參加了訴訟。被告餘X經本院合法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參加訴訟,本院依法缺席開庭進行了審理。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原告謝X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1.判令被告支付原告工資9090元;2.訴訟費由被告餘X負擔。事實及理由:2020年6月,原告經應聘到被告經營的按摩店做足療工作,工資按業務量提成,工資發放方式為現金或者微信轉賬。2021年1月底被告的按摩店因違規被派出所查封,至今都未營業。因被告一直拖欠原告的工資,2021年3月19日,原告找到被告,在派出所的主持下,被告向原告出具了工資欠條,載明被告欠原告2020年12月份工資9090元,並承諾於2021年3月31日前一次性付清。根據雙方微信聊天記錄可以證實被告拖欠工資屬實。原告於2021年3月19日向被告索要工資,被告稱資金緊張,願意在2021年3月底一次性付清,但被告至今未支付任何款項,為維護原告的合法權益,特提起訴訟,請求依法判決。

    被告餘X未到庭參加訴訟,亦未提交書面答辯意見。

    經審理查明:2021年3月19日,餘X向原告出具欠條,載明:員工號十三號謝X2020年在雲旬保健按摩店(原獅城足浴)上班,現店內欠2020年12月工資9090元,餘X承諾2021年3月31日前一次性付清,逾期不付找餘X付責。餘X在落款處簽名並留下身份證號。

    上述事實,有原告舉示的欠條等書面證據及原告在庭審中的陳述等載卷為據,足以認定。

    本院認為,被告餘X向原告出具欠條,且承諾於2021年3月31日前一次性付清,現欠條明確的付款期限已屆滿,被告應當支付。原告要求被告支付工資9090元的訴訟請求,符合法律規定,本院予以支持。

    據此,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百七十六條、第一百七十九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四條、第一百六十二條之規定,判決如下:

    被告餘X於本判決生效後五日內向原告謝X支付工資9090元。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50元,減半收取25元,由被告餘X負擔。

    本判決為終審判決。

    審判員任國粹

    二〇二一年八月二十六日

    法官助理王XX

    書記員周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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