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確定刑事證據的關聯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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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如何確定刑事證據的關聯性
證據不僅是客觀存在的事實,而且必須與案件事實有關聯的事實。客觀存在的事實是多種多樣的,並非所有的客觀事實都能成為證據。凡是與案件事實具有客觀的必然聯繫,對查明案件有意義的,就可以作為證據;凡是與案件事實無關的,對查明案件事實沒有意義的,不論其是多麼真實可靠,都不能作為證據。
二、合法性判斷
證據合法性,側重於形式,主要解決證據資格也就是證明能力的問題。
1、證據形式應當符合訴訟法的法定分類。
2、取證主體要適格,取證方法和程序要合法。
三、真實性判斷
證據真實性,即證據所表達的事實或內容是真實的,不是臆想或虛構的。
1、利害關係規則。如果證據與結果或當事人存在利害關係,通常會影響到言辭的真實性。
2、生活邏輯規則。若言辭證據存在因果時序邏輯錯誤,則內容真實性存在疑問。
3、相互印證法則。若證據之間內容吻合、細節一致,則稱能夠相互印證,其真實性顯著增強。比如傳來證據最好由原始證據來印證。
4、僅就言辭證據而言,距發案時間越近,其真實性越強。
四、關聯性判斷
證據關聯性,是證據與待證事實必須密切相關,具備證明待證事實的屬性。
關聯性證據包括定罪證據和免罪證據兩種。定罪證據與事實之間是內在的直接的關係,而免罪證據與事實之間則是外在的間接的關係。例如死刑案證明標準更嚴格,要求“排除一切合理懷疑”。
1、先前類型行為,如“前科行為”,不得作為定罪證據,但可以作為量刑證據。
2、品行證據,不得作為定罪證據,但可以作為量刑證據。
3、表情證據,既不得作為定罪證據,也不得作為量刑證據。
對於刑事證據的一些關聯性的認定,其實是需要從當事人作為主要點。並且在對當事人有關聯的一些事件以及其出發點等主觀意識的調查中,還需要審查人員有着充分的一些自身判斷,那樣在離證據證實性就更進一步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