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除管制的條件是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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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判處管制條件是什麼

解除管制的條件是什麼?

1、罪行性質輕、危害小。

我國刑法分則規定可以適用管制的犯罪主要集中在妨害社會管理秩序罪和妨害婚姻家庭罪中,這些犯罪的共同特點是罪行性質不十分嚴重,社會危害性較小。

2、人身危險性較小。

管制並不剝奪犯罪人的人身自由,而是在一定程度上限制其人身自由,所以,適用管制刑的犯罪分子必須是人身危險性較小者,如果犯罪的人身危險性非常大,管制將難以達到預防犯罪的目的。

二、解除管制的條件又是什麼

管制是對犯罪分子不實行關押,但限制一定的人身自由,由公安機關依靠羣眾來監督執行的一種刑罰方法。被判處管制的犯罪分子,由人民法院將判決書和執行通知書送到犯罪分子户口所在地或者常年居住地的公安機關,由公安機關執行。公安機關也可以委託犯罪分子户口所在地或者常年居住地的基層組織或者其所在單位的保衞部門協助執行。在執行管制時,執行機關應當向犯罪分子所在單位或者所在地的有關羣眾,宣佈該犯罪分子的犯罪事實、管制的期間長短、對犯罪分子的要求等。

被管制的犯罪分子,在執行過程中,必須遵守法律、法規,服從羣眾監督,積極參加集體勞動和生產;向執行機關報告自己的活動情況;遷居或者外出必須報告並經過執行機關的批准。執行時間到期的,由執行機關通知本人,並向有關單位和羣眾宣佈解除管制。

三、管制期限

期限編輯《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將管制規定為主刑的一種,由人民法院判決,社區矯正組織(原為公安機關,《刑法修正案(八)》修改為社區矯正組織)執行。管制的期限為3個月以上2年以下,但是在數罪併罰時,可以延長到3年。管制的刑期,從判決執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行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1日折抵刑期2日。管制刑期的上限雖然比拘役長,但由於管制只是限制人身自由,而拘役是剝奪人身自由。從性質上講,管制仍輕於拘役。

管制的刑期,從判決執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行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1日折抵刑期2日,之所以規定羈押1日折抵刑期2日,是因為判決執行以前先行羈押的屬於剝奪自由,而管制只是限制自由。另外,對於經過批准離開所居住的市、縣外出的罪犯,被許可外出的期間,應計入執行期,但超過許可的時間不計入執行期;對於未被批准而擅自離開所在地域的罪犯,其外出期間,不得計入執行期。扣除的執行期,由縣級公安機關在其法律文書上註明,並加蓋公章,通知本人,同時書面通知同級人民檢察院和原審判或批准機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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