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除收養關係的條件是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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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國民法典》規定,收養關係的條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解除收養關係:

解除收養關係的條件是什麼?

1、養父母與成年養子女關係惡化,無法共同生活的;

2、收養人不履行撫養義務,有虐待、遺棄等侵害未成年子女合法權益行為的;

3、送養人行使對養父母子女關係的解除權的;

4、因養子女成年後,虐待、遺棄養父母的。養子女年滿10週歲的應徵得本人同意。被收養人仍未成年的,收養人不得解除收養關係,但收、送養雙方協議解除的除外。如不滿足上述條件,則不得解除收養關係。

如何才能解除收養關係?

方式一:收養人與送養人或收養人與成年的被收養人可以協議解除收養關係。

方式二:不能達成協議的,可訴請人民法院解決。當事人協議解除收養關係的,應當到民政部門辦理解除收養關係的登記。協議解除收養關係的,應符合下列條件:

1、雙方就解除收養關係達成合意;

2、雙方均須為完全行為能力人;

3、在夫妻共同決定形成的收養關係解除時,仍應由夫妻雙方共同決定。不能達成協議的,可訴請人民法院解決。

在養父母與成年養子女關係惡化,一方要求解除收養關係時,人民法院應依據雙方的實際情況加以調解,調解不成的判決解除。以上就是小編整理的解除收養的法定條件,具體的內容文中都有介紹,希望對大家有所幫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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