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公的批捕書是誰籤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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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公的批捕書是誰籤的?

一、老公的批捕書是誰籤的?

“逮捕證”是被逮捕人簽字,拒籤的執行警官註明;“逮捕通知書”被通知人簽字,根據現行刑事訴訟法,可能是被逮捕人單位的人或者家屬。

相關法律知識

《刑事訴訟法》

第七十八條規定,逮捕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必須經過人民檢察院批准或者人民法院決定,由公安機關執行。即法院有逮捕決定權。

第七十九條規定,對有證據證明有犯罪事實,可能判處徒刑以上刑罰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採取取保候審尚不足以防止發生下列社會危險性的,應當予以逮捕:

(一)可能實施新的犯罪的;

(二)有危害國家安全、公共安全或者社會秩序的現實危險的;

(三)可能毀滅、偽造證據,干擾證人作證或者串供的;

(四)可能對被害人、舉報人、控告人實施報復的;

(五)企圖自殺或者逃跑的。

二、批捕相關規定

第八十五條 公安機關要求逮捕犯罪嫌疑人的時候,應當寫出提請批准逮捕書,連同案卷材料、證據,一併移送同級人民檢察院審查批准。必要的時候,人民檢察院可以派人蔘加公安機關對於重大案件的討論。

第八十六條 人民檢察院審查批准逮捕,可以訊問犯罪嫌疑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訊問犯罪嫌疑人:

(一)對是否符合逮捕條件有疑問的;

(二)犯罪嫌疑人要求向檢察人員當面陳述的;

(三)偵查活動可能有重大違法行為的。

人民檢察院審查批准逮捕,可以詢問證人等訴訟參與人,聽取辯護律師的意見;辯護律師提出要求的,應當聽取辯護律師的意見。

第八十七條 人民檢察院審查批准逮捕犯罪嫌疑人由檢察長決定。重大案件應當提交檢察委員會討論決定。

第八十八條 人民檢察院對於公安機關提請批准逮捕的案件進行審查後,應當根據情況分別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決定。對於批准逮捕的決定,公安機關應當立即執行,並且將執行情況及時通知人民檢察院。對於不批准逮捕的,人民檢察院應當説明理由,需要補充偵查的,應當同時通知公安機關。

第八十九條 公安機關對被拘留的人,認為需要逮捕的,應當在拘留後的三日以內,提請人民檢察院審查批准。在特殊情況下,提請審查批准的時間可以延長一日至四日。

對於流竄作案、多次作案、結夥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請審查批准的時間可以延長至三十日。

公安機關為了避免犯罪嫌疑人出現逃逸或者繼續給社會造成危害的情況,也是可以申請將犯罪嫌疑人進行逮捕的,那麼在決定是否批捕犯罪嫌疑人時也是會根據公安機關提交的證據和材料,如果人民檢察院決定批捕犯罪嫌疑人後會由公安機關進行執行,如果決定不批捕也是需要説明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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