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死刑複核權如何收回?

來源:法律科普站 5.52K

一、死刑複核權如何收回?

關於死刑複核權如何收回?

現在死刑複核權是屬於最高人民法院的權利範圍之內,可以由最高人民法院收回。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統一行使死刑案件核准權有關問題的決定》公佈,決定過去根據《人民法院組織法》原第13條規定發佈的關於授權高級人民法院和解放軍軍事法院核准部分死刑案件的通知,一律予以廢止。目前,死刑複核權徹底收歸最高人民法院。

二、中國的審判制度

根據現行憲法和人民法院組織法的規定,人民法院是國家審判機關,其組織體系是:地方各級人民法院、專門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法院。各級各類人民法院的審判工作統一接受最高人民法院的監督。地方各級人民法院根據行政區劃設置,專門法院根據需要設置。

地方各級人民法院分為:基層人民法院、中級人民法院、高級人民法院。

基層人民法院包括縣、自治縣人民法院、不設區的市、市轄區人民法院,審判下列案件:

(1)審判刑事、民事和行政案件的第一審案件,但是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2)處理不需要開庭審判的民事糾紛和輕微的刑事案件。

中級人民法院包括在省、自治區內按地區設立的中級人民法院,在中央直轄市的中級人民法院、省、自治區轄市和自治州中級人民法院,審判下列案件:①法律規定由它管轄的第一審案件:危害國家安全案件;可能判處無期徒刑、死刑的普通刑事案件;外國人犯罪或者我國公民侵犯外國人合法權益的刑事案件;重大的涉外案件,在本轄區內有重大影響的案件,最高人民法院指令中級人民法院管轄的案件;②基層人民法院移送的第一審案件;③對基層人民法院判決和裁定的上訴案件和抗訴案件。

高級人民法院設於省、自治區、直轄市,審判下列案件:①法律規定由它管轄的第一審重大或複雜的刑事案件、民事案件和行政案件;②下級人民法院移送審判的第一審案件;③對下級人民法院判決和裁定的上訴案件和抗訴案件;④人民檢察院按照審判監督程序提出的抗訴案件。

高級人民法院的職權還包括:(1)複核中級人民法院判處死刑的、被告人不上訴的第一審刑事案件,其中同意判處死刑的,報請最高人民法院核准,不同意判處死刑的,可以提審或者發回重審;(2)複核中級人民法院判處死刑緩期二年執行的案件;(3)根據最高人民法院的授權,核准部分死刑案件。

最高人民法院設於首都北京。它是國家的最高審判機關依法行使國家最高審判權,同時監督地方各級人民法院和專門人民法院的工作。最高人民法院監督地方各級人民法院和專門人民法院的工作。對地方各級人民法院和專門人民法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和裁定,如果發現確有錯誤,有權提審或者指令下級人民法院再審。審判下列案件:

①法律規定由它管轄的和它認為應當由自己審判的第一審案件。刑事訴訟法規定,它管轄的第一審刑事案件是全國性的重大刑事案件。民事訴訟法規定,它管轄的第一審民事案件和經濟糾紛案件是全國範圍內有重大影響的案件。行政訴訟法規定,它管轄的第一審行政案件是全國範圍內重大、複雜的案件。

②對高級人民法院、專門人民法院判決和裁定的上訴案件和抗訴案件以及最高人民檢察院按照審判監督程序提出的抗訴案件。

③核准判處死刑的案件。

④進行司法解釋。即對於人民法院在審判過程中如何具體應用法律、法令的問題進行解釋。

⑤領導和管理全國各級人民法院的司法行政工作事宜。

所以現在國內的審判制度還是比較健全完善的,各個職能部門的職責劃分也是比較健全的,能夠很好的處理不同的案件,對於重大的案件需要一層一層的遞進,尤其是死刑,最終還是需要最高人民法院來進行復核,最高人民法院也由權力收回。

      

熱門標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