沒逮捕的可不可以監視居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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沒逮捕的可不可以監視居住

一、沒逮捕的可不可以監視居住

沒逮捕是可以監視居住的,監視居住是一種強制措施。

依新刑事訴訟法第75條規定,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對於符合逮捕條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監視居住:

(一)患有嚴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的;

(二)懷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嬰兒的婦女;

(三)系生活不能自理的人的唯一扶養人;

(四)因為案件的特殊情況或者辦理案件的需要,採取監視居住措施更為適宜的;

(五)羈押期限屆滿,案件尚未辦結,需要採取監視居住措施的。

對符合取保候審條件,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能提出保證人,也不交納保證金的,可以監視居住。監視居住由公安機關執行。是否採取監視居住的強制措施由公安機關、法院或檢察院決定。

二、監視居住與取保候審能不能同時進行?

根據刑事訴訟法第51條的規定,監視居住和取保候審的使用範圍相同,凡是能適用取保候審的,也能適用監視居住,但是取保候審和監視居住兩項強制措施不能同時並用,只能擇其一適用。對於在什麼情況下采取取保候審,什麼情況下選擇監視居住,在法律上沒有明文規定,在實踐中則是根據案件的具體情況來決定。但是在實踐中的一般做法是在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既提不出保證人,又交納不起保證金時,才採用監視居住。

監視居住與逮捕、取保候審,同屬於刑事訴訟法中規定的強制措施之一,因此肯定是不能同時進行的。一般在符合逮捕條件同時有特殊情形或者滿足取保候審要求,但不能繳納保證金或者提供保證人的時候,可以對嫌疑人、被告人採取監視居住措施。而特殊情況下,還可以指定居所監視居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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