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於緩刑考驗期內再犯新罪是否算累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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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於緩刑考驗期內再犯新罪是否算累犯
律師解析:緩刑考驗期內再犯新罪不構成累犯。被宣告緩刑的犯罪分子,在緩刑考驗期限內犯新罪的,應當撤銷緩刑。同時應對新犯的罪或者新發現的罪作出判決,按照數罪併罰原則決定執行的刑期。累犯,是指受過一定的刑罰處罰,在刑罰執行完畢或者赦免以後,在法定期限內又犯被判處一定的刑罰之罪的罪犯。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六十五條被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的犯罪分子,刑罰執行完畢或者赦免以後,在五年以內再犯應當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之罪的,是累犯,應當從重處罰,但是過失犯罪和不滿十八週歲的人犯罪的除外。
前款規定的期限,對於被假釋的犯罪分子,從假釋期滿之日起計算。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七十七條被宣告緩刑的犯罪分子,在緩刑考驗期限內犯新罪或者發現判決宣告以前還有其他罪沒有判決的,應當撤銷緩刑,對新犯的罪或者新發現的罪作出判決,把前罪和後罪所判處的刑罰,依照本法第六十九條的規定,決定執行的刑罰。
被宣告緩刑的犯罪分子,在緩刑考驗期限內,違反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國務院有關部門關於緩刑的監督管理規定,或者違反人民法院判決中的禁止令,情節嚴重的,應當撤銷緩刑,執行原判刑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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