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批捕取保一年快到了怎麼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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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批捕取保一年快到了怎麼處理?

一、未批捕取保一年快到了怎麼處理?

依據刑事訴訟法的規定,取保候審的期限為一年,被取保候審人取保滿一年沒有提起批捕的,應該解除取保候審的措施或變更為其他強制措施。在取保候審、監視居住期間,不得中斷對案件的偵查、起訴和審理。對於發現不應當追究刑事責任或者取保候審、監視居住期限屆滿的,應當及時解除取保候審、監視居住。解除取保候審、監視居住,應當及時通知被取保候審、監視居住人和有關單位。嚴格而言,取保期滿後,按照規範程序,辦案單位不追究當事人的刑事責任的,應當撤銷取保候審,同時出具《撤銷案件決定書》,或者《不起訴決定書》。

二、取保候審使用條件是什麼?

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審:

1、可能判處管制、拘役或者獨立適用附加刑的;

2、可能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採取取保候審不致發生社會危險性的;

3、患有嚴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懷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嬰兒的婦女,採取取保候審不致發生社會危險性的;

4、羈押期限屆滿,案件尚未辦結,需要採取取保候審的。

三、哪些情況下應該逮捕嫌疑人?

對有證據證明有犯罪事實,可能判處徒刑以上刑罰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採取取保候審尚不足以防止發生下列社會危險性的,應當予以逮捕:

1、可能實施新的犯罪的;

2、有危害國家安全、公共安全或者社會秩序的現實危險的;

3、可能毀滅、偽造證據,干擾證人作證或者串供的;

4、可能對被害人、舉報人、控告人實施打擊報復的;

5、企圖自殺或者逃跑的。

批准或者決定逮捕,應當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涉嫌犯罪的性質、情節,認罪認罰等情況,作為是否可能發生社會危險性的考慮因素。

對有證據證明有犯罪事實,可能判處十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罰的,或者有證據證明有犯罪事實,可能判處徒刑以上刑罰,曾經故意犯罪或者身份不明的,應當予以逮捕。

綜上所述,公安局對嫌疑人執行取保候審,一年有效期臨近卻依然沒有批捕的,等到期後應該釋放當事人,説明犯罪證據不足。公安局辦理釋放手續,不能再繼續羈押。即便案件沒有調查清楚,取保候審到期也應該變更為其它強制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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