取保候審條件規定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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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取保候審條件最新規定有哪些

取保候審條件規定有哪些

刑事訴訟法》第六十五條明確規定,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審:

(一)可能判處管制、拘役或者獨立適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採取取保候審不致發生社會危險性的;

(三)患有嚴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懷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嬰兒的婦女,採取取保候審不致發生社會危險性的;

(四)羈押期限屆滿,案件尚未辦結,需要採取取保候審的。

取保候審、監視居住由公安機關執行。

二、取保侯審的辦理及形式

《刑事訴訟法》第五十二條 被羈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親屬有權申請取保候審。

第五十三條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決定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取保候審,應當責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出保證人或者交納保證金。

《刑事訴訟法》第五十六條 被取保候審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應當遵守以下規定:

(一)未經執行機關批准不得離開所居住的市、縣;

(二)在傳訊的時候及時到案;

(三)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擾證人作證;

三、通常取保後還要不要出庭了

通常取保之後要不要出庭需要看檢察院認為該案件是否構成需要提出公訴的相關條件。如果檢察院認為需要提起公訴的,則會起訴、開庭、審理、宣判。

根據《刑事訴訟法》第九十四條規定:“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如果發現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採取強制措施不當的,應當及時撤銷或者變更。”

如果檢察機關如果發現不應當被追究刑事責任的,取保候審會撤銷,不需要開庭審理。因此,在不需要提起公訴、或者公安機關認為事實不清證據不足而撤案的情況下,則不再有審理環節。

通常取保之後要不要出庭需要看檢察院認為該案件是否構成需要提出公訴的相關條件。如果檢察院認為該案件輕微,構不成判刑的條件的話,則不會進行起訴,那麼相應也會取消取保候審。取保候審只適用於有期徒刑以上的相關刑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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