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批捕後一個月內不能申請取保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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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批捕後一個月內不能申請取保嗎?

一、批捕後一個月內不能申請取保嗎?

不存在批捕後一個月內不能申請取保的説法,只要符合條件就是可以立即申請的,一般是越早辦越好,任何一個訴訟環節都可申請取保候審,根據《刑事訴訟法》第51條規定:“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對於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審或者監視居住:

(一)可能判處管制、拘役或者獨立適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採取取保候審、監視居住不致發生社會危險的。”

根據《刑事訴訟法》第58條的規定,法院、檢察院和公安機關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取保候審最長不得超過12個月。因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具體採取多長的期限缺乏明確的規定,檢察、法院都規定在各自環節對被告人重新辦理取保候審手續,取保候審期限重新計算,那麼對同一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而言最長可能有36個月的取保候審。而案件在偵查、審查起訴、審判環節的期限一般都不得超過一個半月,3個階段之和也才4個半月,確定12個月取保候審期限明顯過長。

取保候審期限過長,不利於公安機關提高辦案效率,容易產生候而不審的現象,也給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造成沉重的心理負擔。公安機關長時間不通知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經常出現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以為案件已經結案而離開居住地的現象。

二、取保候審保證人具有哪些義務

取保候審的保證人應當承擔刑事訴訟法規定的義務。

《刑事訴訟法》第五十五條規定:保證人應當履行以下義務:

(1)監督被保證人遵守本法第五十六條的規定;

(2)發現被保證人可能發生或者已經發生違反本法第五十六條規定的行為的,應當及時向執行機關報告。

被保證人有違反本法第五十六條規定的行為,保證人未及時報告的,對保證人處以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刑事訴訟法》第六十九條規定:被取保候審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應當遵守以下規定:

(1)未經執行機關批准不得離開所居住的市、縣;

(2)住址、工作單位和聯繫方式發生變動的,在二十四小時以內向執行機關報告;

(3)在傳訊的時候及時到案;

(4)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擾證人作證;

(5)不得毀滅、偽造證據或者串供。

批捕後只要司法機關未對犯罪嫌疑人進行判決的,都是可以申請取保的,具體的時間並沒有在法律上進行限制,能否辦理取保要看取保的條件而定,當事人應當嚴格依據有關取保的程序來進行辦理,具體情況可以諮詢律師來進行合法的界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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