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訴訟司法鑑定程序是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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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訴訟司法鑑定程序是什麼?

在處理形式案件是如果涉及到需要對案件的證物進行司法鑑定,那麼這個時候法院往往都會要求當事人去做一下鑑定的。但是對於案件的當事人來説,此時需要了解的就是刑事訴訟司法鑑定的程序是什麼,那麼,小編整理了一份相關的內容,大家閲讀一下吧。

一、刑事訴訟司法鑑定程序是什麼?

司法鑑定啟動程序是司法鑑定的一大階段,包括司法鑑定提請、決定與委託、受理三大階段。

根據《司法鑑定程序通則(試行)》規定,申請司法鑑定應遵循以下程序:

(一)委託:

1、司法鑑定機構接受司法機關、仲裁機構的司法鑑定委託。

2、在訴訟案件中,在當事人負有舉證責任的情況下,司法鑑定機構也可以接受當事人的司法鑑定委託。當事人委託司法鑑定時一般通過律師事務所進行。

(二)受理:

司法鑑定機構收到委託書後,應對委託人的委託事項進行審核,並作出如下決定:

1、對於符合受理條件的,能夠即時決定受理的,司法鑑定機構應當與委託人簽訂《司法鑑定委託受理合同》;

2、不能即時決定受理的,應當向委託人出具《司法鑑定委託材料收領單》,在收領委託材料之日起7日內對是否受理作出決定;

3、對於不符合受理條件的,決定不予受理的,應當退回鑑定材料並向委託人説明明理由;

4、對於函件委託的,司法鑑定機構應當在收到函件之日起7日內作出是否受理的書面答覆。

二、進行刑事訴訟時需要注意什麼?

根據訴訟的內容和形式不同,訴訟活動可以具體分為刑事訴訟、民事訴訟和行政訴訟三部分。其中,刑事訴訟是指審判機關、檢察機關和偵查機關在當事人以及訴訟參與人的參加下,依照法定程序解決被追訴者刑事責任問題的訴訟活動。

1、需要通知新的證人到庭,調取新的物證,重新鑑定或者勘驗的。在法庭審理中,有關當事人和辯護人、訴訟代理人向法庭申請新的證人到庭作證、調取新的物證、重新鑑定或者勘驗,法庭應當認真審查上述申請,如果認為這些申請是合理的,有可能影響到對事實真相的斷定,甚至是被告人有罪或者無罪的判斷,應當同意申請,當庭無法解決的,可以決定延期審理,等新的調查取證工作、鑑定、勘驗工作完成以後,再開庭審理。

2、檢察人員發現提起公訴的案件需要補充偵查,提出建議的。檢察人員作為公訴案件中支持公訴的一方,應當在法院開庭審理時,有足夠確實、充分的證據指控被告人的罪行。檢察人員應當在開庭前認真調查取證,做好準備工作,在庭審過程中,如果發現了被告人犯罪的新的證據或者發現原有的證據還不夠確實、充分,為了準確、及時查明犯罪事實,懲罰犯罪分子,可以向法庭提出補充偵查的建議,法庭接受的,可以決定延期審理。人民檢察院應當在一個月之內補充偵查完畢,將收集的指控被告人犯罪事實的證據提交人民法院,由人民法院決定再次開庭審理。

3、由於當事人申請審判人員、檢察人員、偵查人員、翻譯人員或者鑑定人迴避而不能進行審判的。上述人員與案件有利害關係,可能影響對案件的公正處理的,當事人有權申請他們予以迴避。在法庭審判過程中,當事人申請有關人員迴避,合議庭認為其申請無理,依法駁回的,則審判活動繼續進行。如果合議庭對當事人的申請需要調查研究,不能當庭決定的,或者是合議庭認為有關被申請回避的人員確應迴避,需要更換其他人員的,可以決定延期審理。

當事人通過委託司法鑑定機關,來保障在訴訟中的權益。之後如果司法鑑定機構受理了那麼會對當事人提出的委託事項進行審核,對於符合條件的就會與委託人簽訂委託受理合同,之後當事人就可以等待鑑定結果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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