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申請筆跡鑑定的內容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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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民事申請筆跡鑑定的內容有哪些?

民事申請筆跡鑑定的內容有哪些?

民事申請筆跡鑑定的內容主要有:比較書寫動作一般狀況特徵、文字佈局特徵、書面語言特徵的相同與不同;比較單字或筆畫單個特徵的相同與不同;比較各組特徵的相同與不同;比較各類特徵的相同與不同;對於字跡多的檢材,比較檢驗時要對上述四方面的相同特徵和不同特徵進行精確地統計分析,用數學方法反映書寫習慣的量與質方面的異同。比較筆跡特徵異同的方法,是以目力觀察比較為主,並藉助於攝影儀、比較顯微鏡、幻燈片進行形態比較。

二、筆跡鑑定的具體作用是什麼?

通過對筆跡的檢驗,可判明文件中的筆跡由幾個人所寫,是否由某人所寫,利用筆跡進行人身同一認定,證實文件的真偽。鑑定時要了解案件有關情況,明確鑑定要求,査驗筆跡物證和筆跡樣本;分析判斷筆跡是否正常,有無偽裝或由於其他原因引起的變化;選擇能反映書寫人書寫習慣的穩定的和帶有特殊意義的特徵;對檢材和樣本中找出的特徵進行比較,找出符合點和差異點;對符合點和差異點的形成原因綜合評斷;做出鑑定意見並製做鑑定書。

對筆跡鑑定的申請由誰提出,應當根據具體案情的不同而分配。當原告所提供證據達到了證明借貸關係成立或證明了借條系被告所書,完成了舉證責任時,被告如否認是其簽字則由被告申請作筆跡鑑定;當原告本身不能完成證明責任時,則首先應當由原告自己申請作筆跡鑑定,從而完成自己的證明責任。只有在原告完成了借條是被告所籤的舉證責任後,被告抗辯時,舉證責任才依法發生轉移,由被告對抗辯事實進行舉證,這是對“誰主張、誰舉證”原則的正確理解。

我國法律上明確規定了筆跡鑑定的具體認定情況,涉及到需要對相關材料中的筆跡進行鑑定處理的,還需要基於實際掌握的證據來進行證明,司法鑑定部門需要當事人提交相關檢材和樣本來進行比對處理,最後才可以形成鑑定報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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