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仲裁筆跡鑑定檢材的提供是勞動者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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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勞動仲裁筆跡鑑定檢材的提供是勞動者嗎?

勞動仲裁筆跡鑑定檢材的提供是勞動者嗎

勞動仲裁筆跡鑑定檢材的提供一般是勞動者,《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第六條

發生勞動爭議,當事人對自己提出的主張,有責任提供證據。與爭議事項有關的證據屬於用人單位掌握管理的,用人單位應當提供;用人單位不提供的,應當承擔不利後果。第三十九條 勞動者無法提供由用人單位掌握管理的與仲裁請求有關的證據,仲裁庭可以要求用人單位在指定期限內提供。用人單位在指定期限內不提供的,應當承擔不利後果。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第十三條 因用人單位作出的開除、除名、辭退、解除勞動合同、減少勞動報酬、計算勞動者工作年限等決定而發生的勞動爭議,用人單位負舉證責任。

二、勞動仲裁的受案範圍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發生的下列勞動爭議:

(一)因確認勞動關係發生的爭議

(二)因訂立、履行、變更、解除和終止勞動合同發生的爭議

(三)因除名、辭退和辭職、離職發生的爭議

(四)因工作時間、休息休假、社會保險、福利、培訓以及勞動保護髮生的爭議

(五)因勞動報酬、工傷醫療費、經濟補償或者賠償金等發生的爭議

(六)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勞動爭議。

國家機關與其公務員之間、事業組織和社會團體與其正式在編員工之間發生爭議屬人事爭議,不屬於勞動爭議,因而不屬勞動仲裁訴訟的受案範圍。

因為在現實生活中很少有公司主動提出勞動仲裁的,如果是由用人單位提出的,那麼關於筆記鑑定的檢材就應該由用人單位提供,換言之,如果需要被鑑定的這份文書是掌握在用人單位的話,那麼用人單位必須要提供檢材。但這份材料要經過雙方質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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