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訴訟法處分原則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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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訴訟法的處罰原則有以下幾種

刑事訴訟法處分原則有哪些?

一、刑法自首規定的處罰原則

我國刑法第六十七條第2款規定:“對於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其中,犯罪較輕的,可以免除處罰。”相對從寬是我國刑法對自首所實用的基本原則。

(一)對自首的犯罪分子,都“可以從輕或減輕處罰”

這是我國刑法對自首以後予以從寬處理所做的原則性規定。究竟是從輕還是減輕處罰,應當根據罪行輕重和悔罪程度確定。

(二)犯罪較輕的自首,可以減輕或者免除處罰

(三)犯罪以後因罪行較重而自首的

“如果有重大立功表現,也可以減輕或者免除處罰”,就是説,犯較重罪行而自首的,一般只能從輕處罰。只有當犯罪分子自首的同時又有立功表現的,才可以減輕或者免除處罰。

鼓勵犯罪嫌疑人自動投案自首,會有利於司法機關及時使犯罪嫌疑人歸案,消除可能繼續危害社會的因素,增強社會安定感,還會提高司法機關的工作效率,減少偵破刑事案件的成本,對社會有百利而無一害。

二、刑法對單位犯罪的規定

刑法第31條規定:“單位犯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判處刑罰。本法分則和其他法律另有規定的,依照規定。

(一)單位犯罪的兩罰制

刑法對單位犯罪在絕大部分情況下采取兩罰制。在兩罰制中,對單位是判處罰金,判處罰金採取無限額罰金制,即對罰金的數額未作規定。

在兩罰制中,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直接責任人員是判處刑罰,這裏的刑罰包括自由刑與罰金,主要是自由刑。對個人判處自由刑的,又有以下兩種情況:

(1)在絕大多數情況下,判處與個人犯罪相同刑罰

例如刑法第220條規定:“單位犯本節第二百一十三條至第二百一十九條規定之罪(侵犯知識產權罪——引者注) 的,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本節各該條的規定處罰。”這裏所謂依照本節各該條的規定處罰,就是指依照對個人犯罪的規定處罰。

(2)在少數情況下,判處低於個人犯罪的刑罰

例如個人犯受賄罪的,最重可以判處死刑,但根據刑法第387條規定:“國家機關、國有公司、企業、事業單位、人民團體,索取、非法收受他人財物,為他人謀取利益,情節嚴重的,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由此可見,在單位犯受賄罪的情況下,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判處的刑罰遠輕於個人犯受賄罪的情況。

(二)單位犯罪的單罰制

刑法在某些情況下規定了單位犯罪的單罰制,即只處罰自然人而不處罰單位。例如刑法第396條規定:“國家機關、國有公司、企業、事業單位、人民團體,違反國家規定,以單位名義將國有資產集體私分給個人,數額較大的,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罰金; 數額巨大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這裏刑法規定的犯罪主體是國家機關、國有公司、企業、事業單位、人民團體,但只處罰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而不處罰單位。

三、刑法中犯罪中止的處罰原則

刑法第二十四條規定的是犯罪中止的特徵以及處罰原則。犯罪中止的一個最基本特徵就是“自動性”,即行為人出於自己的意志而放棄自認為當時本可以繼續實施和完成的犯罪,這是犯罪中止與犯罪預備、犯罪未遂相區別的關鍵所在。

犯罪中止有兩種形式:

(一)自動放棄犯罪的犯罪中止

(二)自動有效地防止結果發生的犯罪中止

(僅僅以不作為的方式消極地停止犯罪的繼續實施還不夠,還要求必須採取積極的作為形式來預防和阻止既遂的犯罪結果發生且這種防止行為必須奏效)前者即為所謂的消極中止,後者即為積極中止。

值得注意的是,故意犯罪的幾種形態——預備、中止、未遂與既遂都是犯罪的停止形態,他們之間是一種彼此獨立存在的關係,而不可能發生相互轉化,如一旦達到犯罪既遂形態就不可能再轉化為犯罪未遂、中止形態(如盜竊犯把盜得的財物又主動送回原處,由於其犯罪已經完成即達既遂,不存在中止犯罪的時空條件,因而不屬於中止)?

中止犯的處罰原則也較為特殊,首先明確是“應當”從寬處罰而非如同預備犯、未遂犯那樣“可以”從寬處罰;其次,注意對中止犯的處罰也不同於預備犯、未遂犯那樣比照既遂犯進行處罰;其三,明確對中止犯的處罰關鍵看是否造成損害結果,對於造成損害結果的,應當減輕處罰,未造成損害結果的,應當免除處罰。

綜上所述,以上就是關於刑事訴訟法處分原則的幾種情況,如果犯罪中止的情況下,處罰是可以從寬處理的。犯罪後主動自首,這個需要對具體的情況進行具體分析,但是都可以進行一定程度的減輕處分,甚至可以免除處分。相信您通過以上的介紹,會對刑事訴訟法中的處分原則更加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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