已故人員的筆跡如何鑑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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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故人員的筆跡如何鑑定?

一、已故人員的筆跡如何鑑定?

只要能夠提供已故人員死亡之前的親筆字跡,然後由鑑定人員根據人的書寫技能習慣特性在書寫的字跡、符號、繪畫中的反映,通過檢材與樣本筆跡的比較、鑑別,從而確定文件物證書寫人的專門技術。筆跡鑑定的任務是對可疑文書物證上爭議筆跡或簽名的書寫人作出科學判斷,進而為判斷文書物證是否為偽造、變造提供客觀依據。

二、司法鑑定的費用由誰承擔?

(一)鑑定費用的承擔原則

法鑑定機構應當統一收取司法鑑定費用,收費的項目和標準執行國家的有關規定。司法鑑定的鑑定費仍然是按照,誰提出,誰預先繳納的原則。

(二)鑑定費用的減免

我國的雙方鑑定規則中沒有具體規定,鑑定費減免的情況。對符合法律援助的委託人申請司法鑑定,憑法律援助機構受理法律援助申請的通知,或人民法院提供司法救助的通知,或司法鑑定機構所在地縣級以上司法行政機關作出的應予法律援助的通知,司法鑑定機構予以減半或免收鑑定費。

(三)收費標準的確定

根據本地經濟發展水平的實際情況來確定,鑑定費用的收費標準。司法鑑定費的收費標準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價格主管部門會同同級財政部門、司法行政部門規定。

三、司法鑑定異議如何處理?

1、堅持申請重新鑑定

如果因鑑定意見錯誤不服而要推翻,則一定要堅持申請重新鑑定。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第27條規定“當事人對人民法院委託的鑑定部門作出的鑑定意見有異議申請重新鑑定,提出證據證明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應當准許:

(一)鑑定機構或鑑定人員不具備相關的鑑定資格的;

(二)鑑定程序嚴重違法的;

(三)鑑定意見明顯依據不足的;(四)經過質證認定不能作為證據使用的其他情形”內容,以及第28條規定“一方當事人自行委託有關部門作出的鑑定意見,另一方當事人有證據足以反駁,並申請重新鑑定的,人民法院應予准許”等內容。

2、 向司法行政機關投訴反映,以達到撤銷違法司法鑑定意見的目的。

如果司法鑑定機構違法違紀進行司法鑑定活動,則可以向省級司法行政部門投訴。司法行政部門可以對其違法行為進行調查和處理從而使得原鑑定意見作廢或者司法鑑定結構主動撤銷違法的鑑定意見。

3、 主動蒐集其他證據推翻鑑定意見,使得鑑定意見不能作為定案證據。

筆跡鑑定的鑑定人員一般是按照分別檢驗、比較檢驗、綜合判斷三個階段進行筆跡鑑定的,在每個鑑定階段會採取不同的鑑定方法,但是總體上都是依據字跡的筆畫的彎曲、斷續、粗細以及停頓等進行的,而筆跡鑑定最常見的就是書證中,還有就是遺囑人的自書遺囑的真假確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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