筆跡司法鑑定程序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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筆跡司法鑑定程序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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筆跡是一個人在書寫的過程中所留下來的痕跡,在非刻意情況下,筆跡是很難改變的,筆跡因此可以被作為一項很有效的證據材料。在進行筆跡司法鑑定時候,需要遵守哪些程序上的規定呢?下面小編就通過筆跡司法鑑定程序規定來為大家做詳細介紹。

一、筆跡鑑定規程的鑑定範圍

1、本部分規定了筆跡鑑定的程序和方法。

2、本部分適用於文件鑑定中的筆跡的同一認定。

二、識別筆跡特徵的一般方法

識別筆跡特徵的方法通常包括但不僅限於以下方法。

1、目測

在自然光或照明光下,通過肉眼或藉助放大鏡進行觀察和和識別。

2、 顯微觀察

對於通過目測難以辨別的特徵,可藉助顯微鏡進行觀察和識別。

3、儀器檢測

對於模糊字跡或懷疑有篡改的字跡選用合適的儀器進行檢驗和識別,常見的檢測儀器如文檢儀等。

4、測量

用合適的測量工具或測量軟件對某些筆跡特徵進行測量和分析,如筆畫的長度、角度、弧度、距離、

搭配比例關係等。

5、試驗分析

對一些難以確定的特徵可根據檢材的具體情況通過模擬試驗進行分析判斷。

6、統計分析

運用統計學的原理和方法,對筆跡特徵的分佈狀況、變化範圍、程度等,在一定的範圍內進行統計分析。

三、筆跡鑑定的步驟和方法

1、檢材的檢驗

1.1 分析檢材字跡是否直接書寫形成,不是直接書寫形成的;

a) 分析檢材字跡可能的複製方法(如複印掃描打印蓋印等),是否符合相應複製方法的特點;

b) 分析檢材字跡是否複製清晰,筆跡特徵是否能得到反映;

c) 分析檢材的複製方法是否對檢材字跡的筆跡特徵造成本質的影響。

1.2 檢材字跡筆跡特徵的分析

a) 分析檢材字跡是否書寫正常,書寫不正常的,初步分析可能的形成原因;

b) 分析檢材字跡中有幾種筆跡類型;

c) 分析各種類型筆跡的書寫模式;

d) 分析各種類型、書寫模式筆跡之間,筆跡特徵是否一致,是否存在內在的聯繫或關聯性;

e) 分析同一類型、書寫模式的筆跡之間,筆跡特徵變化的範圍、程度及原因。

1.3 檢材字跡的綜合分析

經綜合分析如檢材字跡不具備鑑定條件的,可根據筆跡鑑定規範第3部分筆跡鑑定結論的種類及判斷依據直接作出相應的鑑定結論;

如檢材聲稱是直接書寫形成,而經鑑定卻是複製形成的,可根據筆跡鑑定規範 第3部分筆跡鑑定結論的種類及判斷依據直接作出相應的鑑定結論;

a) 經綜合分析檢材具備一定鑑定條件的,繼續。

2、樣本的檢驗

2.1 審查樣本來源,確認樣本字跡的書寫人。通常情況下,以下類型的樣本可以認為書寫人是確定的。

a) 委託人當場提取或經過偵查、質證等合法程序確認的樣本字跡;

b) 鑑定人當場提取的樣本字跡;

c) 經對樣本字跡進行比較檢驗,能與以上二種樣本合併的其它樣本字跡。

2.2 分析樣本字跡是否直接書寫形成,不是直接書寫形成的,繼續;

a) 分析樣本可能的複製方法,是否符合相應複製方法的特點;

b) 分析樣本字跡是否複製清晰,筆跡特徵是否能得到反映;

c) 分析樣本的複製方法是否會對樣本字跡的筆跡特徵造成本質的影響;

d) 初步判斷樣本字跡是否具備比對條件,具備一定比對條件的,繼續;不具備比對條件的,要求補充合適的樣本。

2.3 進一步分析樣本字跡筆跡特徵

a) 分析樣本字跡是否書寫正常,書寫不正常的,初步分析可能的形成原因;

b) 分析樣本字跡中有幾種筆跡類型;

c) 分析各種類型筆跡的書寫模式;

d) 分析各種類型、書寫模式的筆跡,筆跡特徵是否一致,是否存在內在的聯繫或關聯性;

e) 分析同一類型、書寫模式的筆跡之間,筆跡特徵變化的範圍、程度及原因等。

2.4 樣本字跡的綜合分析

a) 綜合分析樣本字跡的筆跡類型、書寫模式與檢材字跡的筆跡類型、書寫模式是否存在可比性,初步判斷樣本字跡是否具有比對條件;

b) 如樣本字跡不具備比對條件或比對條件較差的,要求補充樣本;

如樣本字跡不具備比對條件,又不能補充樣本的,可筆跡鑑定規範第3 部分筆跡鑑定結論的種類及判斷依據直接作出相應的鑑定結論;

c) 樣本字跡具備一定比對條件的,繼續。

3、檢材與樣本字跡的比較檢驗

3.1 製作《筆跡特徵比對錶》

a)檢材和樣本字跡的比較檢驗中,應先製作《筆跡特徵比對錶》,對檢材與樣本字跡反映出的筆跡特徵的異同情況、變化範圍、程度、形成原因等逐一進行詳細的比對、分析,並進行適當的標識或必要的説明。《筆跡特徵比對錶》的製作遵循筆跡鑑定規範第2 部分《筆跡特徵比對錶》的製作規範進行。

3.2 筆跡特徵的比對方法

筆跡特徵的比對方法通常有但不僅侷限於以下幾種方法。

a) 直觀比較:對檢材和樣本筆跡特徵進行目測比較,對有價值的特徵在《筆跡特徵比對錶》上進行標識,顯示其異同。

b) 顯微比較:對檢材和樣本筆跡特徵進行顯微觀察和對比分析,對有價值的特徵在《筆跡特徵比對錶》上進行標識,並作必要的説明。

c) 測量比較:用測量工具或軟件對檢材和樣本字跡中某些筆跡特徵,如佈局、形體、搭配比例及筆畫的角度、弧度、距離等進行測量比較。

d) 重合比較:對懷疑是出自同一母本的摹仿筆跡,或懷疑檢材字跡摹仿某樣本字跡的,可將對應的字跡進行重合比對。

e) 統計分析比較:運用統計學的原理和方法,對檢材和樣本字跡筆跡特徵的異同情況、變化範圍、符合程度等進行統計分析。

3.3 檢材字跡與樣本字跡筆跡特徵的對比分析

a) 分析檢材筆跡類型是否在樣本中得到充分反映;

b) 分析檢材不同類型筆跡中的書寫模式是否在樣本中得到充分反映;

c) 分析檢材字跡與樣本字跡筆跡特徵的符合和相近或相似特徵、差異和變化特徵的分佈情況;

d) 對檢材字跡與樣本字跡筆跡特徵的符合和相近或相似特徵、差異和變化特徵的性質及形成原因進行初步分析,對特徵總和的價值作出初步的評斷。

3.4 筆跡特徵價值的評價方法

a) 根據是否符合通常的書寫規範進行判斷:符合通常的書寫規範的筆跡特徵,其特徵價值較低;不符合通常的書寫規範的筆跡特徵,其特徵價值較高。

b) 根據特徵的出現的概率進行判斷:一般出現率越高的特徵價值越低;出現率越低的特徵價值越高。

c) 根據特徵的穩定性進行判斷:一般相對穩定的特徵,其特徵價值較高;容易發生變化的特徵,其特徵價值較低。

d)根據筆跡特徵變化的分佈情況判斷:檢材字跡筆跡特徵的變化情況與樣本字跡筆跡特徵變化情況相符的,其特徵價值較高;相同字跡不同書寫模式之間發生變化的筆跡特徵或差異特徵,其特徵價值較低。

e) 根據筆跡的形成方式對筆跡特徵的影響情況來判斷:容易受影響的特徵價值較低;不容易受影響的特徵價值較高。

f) 對於有些特殊的難以判斷其特徵價值的筆跡特徵,可在一定的範圍內作抽樣調查,根據統計分析的結果判斷其特徵價值。

g) 鑑定人根據經驗,綜合以上幾方面情況對筆跡特徵的價值作出綜合評斷。

4、檢材字跡與樣本字跡筆跡特徵的綜合評斷

4.1 綜合判斷檢材字跡是否正常筆跡;

4.2 檢材字跡是正常筆跡的,綜合判斷檢材字跡反映出的筆跡特徵的價值,確定其是否具備鑑定條

件。

如檢材字跡不具備鑑定條件的,可根據筆跡鑑定規範第3部分筆跡鑑定結論的種類及判斷依據直接作出相應的鑑定結論。

4.3 綜合判斷樣本字跡是否正常筆跡,如是非正常筆跡的,到 5.6 進一步分析確定其形成方法。

4.4 樣本字跡是正常筆跡的,綜合判斷樣本字跡是否具有可比性,如樣本不具有可比性或可比性較差的,則要求補充樣本。

如樣本字跡不具備比對條件,又不能補充的,可根據 筆跡鑑定規範綜合分析檢材字跡與樣本字跡反映出的筆跡特徵符合點和相近或相似特徵、差異點和變化特徵的性質及其形成原因,並對特徵總和的價值進行綜合評斷,最終根據綜合評斷的結果,依據筆跡鑑定規範第3部分筆跡鑑定結論的種類及判斷依據作出相應的鑑定結論。

5、檢材字跡是非正常筆跡的進一步檢驗

5.1 檢材字跡反映出非正常筆跡特點的,分析其形成的可能原因。

a) 檢材非正常筆跡可能是條件變化筆跡的;

b) 檢材非正常筆跡可能是偽裝筆跡的;

c) 檢材非正常筆跡可能是摹仿筆跡的。

5.2 檢材非正常筆跡可能是條件變化筆跡的,從以下幾方面進一步分析形成的可能原因。

a) 分析是否是由書寫速度的因素導致的變化;

b) 分析是否是由書寫工具導致的變化;

c) 分析是否是由特殊的書寫襯墊導致的變化;

d) 分析是否是由特殊的書寫姿勢導致的變化;

e) 分析是否是由特殊的書寫環境導致的變化;

f) 分析是否是由書寫人特殊的生理、心理狀態導致的變化等;

g) 綜合分析是否是由以上多方面的混合因素或其它特殊的客觀因素導致的變化。

5.3 檢材非正常筆跡可能是偽裝筆跡的,從以下幾方面進一步分析形成的可能原因。

a) 分析是否是書寫人故意放慢書寫速度導致的變化;

b) 分析是否是書寫人強行加快書寫速度導致的變化;

c) 分析是否是書寫人故意改變寫法、結構、字體、字形及筆順、運筆等筆跡特徵導致的變化;

d) 分析是否是書寫人故意採用非習慣用手(一般為左手)進行書寫導致的變化;

e) 分析是否是書寫人故意採用非常用工具進行書寫導致的變化等;

f) 綜合分析是否是書寫人混合採用以上方法或故意採用其它特殊手段導致的變化。

5.4 檢材非正常筆跡可能是摹仿筆跡的,從以下幾方面進一步分析形成的可能原因。

a) 分析是否反映出書寫人邊觀察邊仿寫他人筆跡的臨摹筆跡的特點;

b) 分析是否反映出書寫人利用他人的筆跡進行套描仿寫的特點;

c) 分析是否反映出書寫人採用利用他人的筆跡經過練習摹仿後憑記憶仿寫的特點;

d) 綜合分析是否反映出書寫人混合採用以上方法形成的仿寫筆跡的特點。

5.5 根據以上檢驗結果,綜合分析檢材非正常筆跡的形成方法及其對檢材筆跡特徵的影響範圍、程

度,並根據與樣本字跡比較檢驗的情做出相應鑑定結論。

6、樣本是非正常筆跡的進一步檢驗

6.1 樣本字跡反映出非正常筆跡特徵的,分析其形成的可能原因。

a) 樣本非正常筆跡可能是條件變化筆跡的;

b) 樣本非正常筆跡可能是偽裝筆跡的。

6.2 樣本非正常筆跡可能是條件變化筆跡,從以下幾方面進行分析形成的可能原因。

a) 分析是否是書寫速度的因素導致的變化;

b) 分析是否是由書寫工具導致的變化;

c) 分析是否是由特殊的書寫襯墊導致的變化;

d) 分析是否是由特殊的書寫姿勢導致的變化;

e) 分析是否是由特殊的書寫環境導致的變化;

f) 分析是否是由書寫人特殊的生理、心理狀態導致的變化等;

g) 綜合分析是否是由以上多方面的混合因素或其它特殊因素導致的變化。

6.3 樣本非正常筆跡可能是偽裝筆跡的,從以下幾方面進一步分析形成的可能原因。

a) 分析是否是書寫人故意放慢書寫速度導致的變化;

b) 分析是否是書寫人故意強行加快書寫速度導致的變化;

c) 分析是否是書寫人故意改變寫法、結構、字體、字形及筆順、運筆等筆跡特徵導致的變化;

d) 分析是否是書寫人故意採用非習慣用手(一般為左手)進行書寫導致的變化;

e) 分析是否是書寫人故意採用非常用工具進行書寫導致的變化等;

f) 綜合分析是否是書寫人混合採用以上方法或故意採用其它特殊方法導致的變化。

6.4 綜合分析樣本非正常筆跡的形成原因對樣本筆跡特徵的影響程度,確定樣本是否具備比對條件。不具備比對條件,要求補充樣本。

筆跡做為一個人書寫習慣的體現,有着很強的規律性來遵循,這是起可以進行司法鑑定的前提所在,在進行筆跡鑑定的時候,需要謹遵筆跡司法鑑定程序規定,嚴格按照步驟進行操作,以保證鑑定結果的準確性,只有這樣,才能夠是得筆跡作為法律證物時候體現法律的公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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