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委託筆跡鑑定程序是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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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院委託筆跡鑑定程序是什麼?

法院委託筆跡鑑定程序是什麼?

在舉證期前向法院提起申請,申請方需提供鑑定的檢材及對比樣本(需經對方質證),雙方協商選定或搖號選定鑑定機構鑑定即可。具體程序如下:

1、由當事人在舉證期前向法院提起申請;

2、經過雙方當事人質證,確定提供鑑定的樣本;

3、由雙方協商選定或搖號選定鑑定機構;

4、鑑定機構接收後鑑定申訴後,憑藉專業技術及依法做出鑑定意見;

5、雙方當事收到鑑定意見後對鑑定結論有異議的,還可以申請重新鑑定。

注意:申請筆跡鑑定並不一定需要當事人雙方都同意。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七十六條 當事人可以就查明事實的專門性問題向人民法院申請鑑定。當事人申請鑑定的,由雙方當事人協商確定具備資格的鑑定人;協商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指定。當事人未申請鑑定,人民法院對專門性問題認為需要鑑定的,應當委託具備資格的鑑定人進行鑑定。

司法實踐中,對於筆跡鑑定的具體情況可以按照法律規定的程序來進行,但涉及到樣本以及筆跡的檢材,是需要符合相關法律要件的,具體情況下可以按照上述規定的程序進行申請處理,避免法律適用錯誤導致鑑定錯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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