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評估規定的期限是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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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評估規定的期限是什麼?

一、司法評估規定的期限是什麼?

司法評估規定的期限是:一般是10—15日,在鑑定書尾部會告知。司法評估是指在訴訟活動中鑑定人運用科學技術或者專門知識對訴訟涉及的專門性問題進行鑑別和判斷並提供鑑定意見的活動。或者説是指在訴訟過程中運用專業知識和技術,依照法定程序作出鑑別和判斷的一種活動。

二、相關法律依據

依據為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第27條規定“當事人對人民法院委託的鑑定部門作出的鑑定結論有異議申請重新鑑定,提出證據證明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應當准許:

(1)鑑定機構或鑑定人員不具備相關的鑑定資格的;

(2)鑑定程序嚴重違法的;

(3)鑑定結論明顯依據不足的;

(4)經過質證認定不能作為證據使用的其他情形”內容,以及第28條規定“一方當事人自行委託有關部門作出的鑑定結論,另一方當事人有證據足以反駁,並申請重新鑑定的,人民法院應予准許”

三、業務條件是什麼

具備下列條件之一的人員,可以申請登記從事司法鑑定業務:

(一)具有與所申請從事的司法鑑定業務相關的高級專業技術職稱;

(二)具有與所申請從事的司法鑑定業務相關的專業執業資格或者高等院校相關專業本科以上學歷,從事相關工作五年以上;

(三)具有與所申請從事的司法鑑定業務相關工作十年以上經歷,具有較強的專業技能。

因故意犯罪或者職務過失犯罪受過刑事處罰的,受過開除公職處分的,以及被撤銷鑑定人登記的人員,不得從事司法鑑定業務。

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申請從事司法鑑定業務的,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有明確的業務範圍;

(二)有在業務範圍內進行司法鑑定所必需的儀器、設備;

(三)有在業務範圍內進行司法鑑定所必需的依法通過計量認證或者實驗室認可的檢測實驗室;

(四)每項司法鑑定業務有三名以上鑑定人。

司法評估實質實質上是利用現代的科技技術在專業的角度上進行鑑定的活動。過去由於設備和發展都不夠先進,很多案件中涉及到的過程都需要經過認為的經驗的判斷,這樣將會導致很多的誤差,對於案件的審理不利。利用司法評估的手段,不僅能夠準確地鑑定,還能大大縮短評估所需要的時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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