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壞交通工具罪的結果加重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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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壞交通工具罪的結果加重犯
律師解析:對於破壞交通工具罪來説,尚未“造成嚴重後果”的是普通犯,已經“造成嚴重後果”的就算是加重犯。破壞交通工具罪結果加重犯量刑是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破壞交通工具罪是指故意破壞火車、汽車、電車、船隻、飛機,已經或足以使其發生傾覆、毀壞危險,危害公共安全的行為。法律依據:《刑法》第一百一十九條
破壞交通工具、交通設施、電力設備、燃氣設備、易燃易爆設備,造成嚴重後果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
過失犯前款罪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節較輕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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