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職人員立案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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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機關、國有公司、企業事業單位、人民團體工作人員利用已有職權,貪污、賄賂、徇私舞弊。濫用職權、玩忽職守,侵犯公民人身權利、民主權利,破壞國家對公務活動的規章規範,依照刑法應當予以刑事處罰的犯罪都可以進行立案。
《刑法》規定,檢察機關管轄53種國家工作人員職務犯罪,劃分為三大類:貪污賄賂犯罪(第八章);瀆職罪(第九章);侵犯公民人身權利、民主權利的犯罪。貪污賄賂犯罪,在我國刑法中第八章中用了十五個條文,規定了十二個罪名包括:
⑴貪污罪;
挪用公款罪;
⑶受賄罪;
⑷單位受賄罪;
⑸行賄罪;
⑹對單位行賄罪;
⑺介紹賄賂罪;
⑻單位行賄罪;
⑼鉅額財產來源不明罪;
⑽隱瞞境外存款罪;
⑾私分國有資產罪;
⑿私分罰沒財物罪。
瀆職罪在我國刑法第九章中用了二十三條規定了34個罪名。包括:
⑴濫用職權;
⑵玩忽職守;
⑶枉法追訴裁判罪;
⑷私放在押人員罪;
⑸國家工作人員簽訂、履行合同被騙罪等。
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利用職權實施的侵犯公民人身權利、民主權利犯罪有七個:
⑴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利用職權實施的非法拘禁罪;
⑵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利用職權實施的非法搜查罪;
⑶刑訊逼供罪;
⑷暴力取證罪;
⑸虐待被監管人罪;
⑹報復陷害罪;
⑺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利用職權實施的破壞選舉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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