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賄非法所得認定的證據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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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賄非法所得認定的證據有哪些?

一、行賄非法所得認定的證據有哪些?

1、謀取不正當利益的事實經過或經濟往來的事實經過;

2、受賄人的自然情況及國家工作人員身份、職務、職權情況,行賄人與受賄人的關係;

3、給予財物或返還回扣、手續費的時間、地點、人物、經過、結果;

4、行賄的金錢數額、物品名稱、特徵、價值等;

5、獲得的不正當利益的情況。

賄賂犯罪必須賄賂物的存在或許諾為前提,賄賂物是重要上物證,在收集時,一要收集有關賄賂物來源方面的證據。注意利用帳目,發票,憑證,白條等書證為佐證;還要注意對被告人掩蓋事實的虛假書證的鑑定;對於金錢行賄要查明前是家中原有,銀行提取或者是借來的,注意時間的吻合;對行賄物品要查明何時所購,從何而購,發票號證明等;對於以不記名存摺,記名存摺行賄的,要查名支取情況,查明原始單據並進行鑑定。二是要手機賄賂物品的數量,特徵,性能等方面的證據。通過對金錢面值,數字及物品外形,規格,顏色等外部特徵和內在性能的考察,確定系賄賂物。三要收集與犯罪事實有關的證據。如揮霍金錢的去向,物品損壞情況,賄賂財物轉移情況,因賄賂造成的損失等。

二、對受賄罪的,根據情節輕重,分別依照下列規定處罰:

(一)貪污數額較大或者有其他較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罰金。

(二)貪污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三)貪污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數額特別巨大,並使國家和人民利益遭受特別重大損失的,處無期徒刑或者死刑,並處沒收財產。

(四)對多次貪污未經處理的,按照累計貪污數額處罰。

(五)犯第一款罪,在提起公訴前如實供述自己罪行、真誠悔罪、積極退贓,避免、減少損害結果的發生,有第一項規定情形的,可以從輕、減輕或者免除處罰;有第二項、第三項規定情形的,可以從輕處罰。

(六)犯第一款罪,有第三項規定情形被判處死刑緩期執行的,人民法院根據犯罪情節等情況可以同時決定在其死刑緩期執行二年期滿依法減為無期徒刑後,終身監禁,不得減刑、假釋。

行賄罪的判罰是根據行賄數額的大小,以及造成的惡劣影響程度而定的,所以在進行判決前,需要對行賄的非法所得情況進行認定,一般來説,對於行賄的數額達到三萬元以上的就是需要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具體情況結合實際而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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