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賄罪需要的證據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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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賄罪需要的證據有哪些

一、行賄犯罪嫌疑人供述和辯解

在犯罪主體方面,包括訊問犯罪嫌疑人的姓名、性別、年齡、住址、單位、職業等自然情況。

在主觀方面包括訊問犯罪嫌疑人謀取不正當利益或給予回扣、手續費的動機、目的,犯意產生的原因、過程。

在客觀方面包括以下幾方面:

1、謀取不正當利益的事實經過或經濟往來的事實經過;

2、受賄人的自然情況及國家工作人員身份、職務、職權情況,行賄人與受賄人的關係;

3、給予財物或返還回扣、手續費的時間、地點、人物、經過、結果;

4、行賄的金錢數額、物品名稱、特徵、價值等;

5、獲得的不正當利益的情況。

二、受賄犯罪嫌疑人的供述

在刑法理論中,行賄罪與受賄罪是對合犯罪,是共同犯罪的一種,是以共同犯罪人之間相對行為之結合為構成要件的共同犯罪,如果缺少任何一方相對的行為就不可能構成犯罪。基於行賄行為與受賄罪的對合關係,行賄人與受賄人的供述應該相互印證。因此,受賄犯罪嫌疑人的供述是證明行賄人犯罪的最重要的證據。在此,需要證明的包括以下幾方面:

1、受賄人的自然情況及國家工作人員身份、職務、職權情況,受賄人與行賄人的關係;

2、收受財物或回扣、手續費的時間、地點、人物、經過、結果;

3、受賄的金錢數額、物品名稱、特徵、價值及存放、使用、消費等對受賄金錢或物品的處理情況;

4、為行賄人謀取不正當利益的事實經過或收受回扣、手續費的經濟往來的事實經過,包括合同的簽訂、合同內容、合同履行等。

三、證人證言

1、行賄知情人的證言,行賄知情人的證言包括以下幾方面:知情人與行賄人、受賄人的關係;行賄的時間、地點、人物、經過、金錢、財物的數量;行賄人行賄的原因,即謀取不正當利益或給予回扣、手續費的經濟往來的情況。

2、受賄知情人的證言,受賄知情人的證言包括以下幾方面:知情人與受賄人、行賄人的關係;受賄的時間、地點、人物、經過、金錢、財物的數量;受賄人為行賄人謀取不正當利益的事實,或收受回扣、手續費的經濟往來的情況。

四、物證

物證主要包括以下兩個方面:

1、起獲的賄賂贓款、贓物;

2、犯罪嫌疑人用受賄錢款購買的物品。

五、書證

書證主要包括以下幾方面:

1、證明犯罪嫌疑人主體的身份證、户籍證明等;

2、證明犯罪嫌疑人行賄前支取錢款的銀行存摺、支取憑單;

3、犯罪嫌疑人行賄前後所作的筆記、日記、日曆、枱曆記錄;

4、犯罪嫌疑人購買賄賂物品的發票;

5、受賄人具有國家工作人員的主體身份證明、單位職務、職權證明;

6、利用職務便利為行賄人謀取不正當利益的批示、文件;

7、支出回扣、手續費的經濟往來的合同書,履行合同的有關書面材料;

8、受賄人收取賄賂的筆記、日記記錄,銀行存款的存摺等。

六、鑑定結論

對能夠證明行賄人、受賄人行受賄行為的簽字筆跡,應當作刑事科學技術鑑定。

七、其他材料

其他材料主要包括以下幾方面:

1、抓獲經過,應表明犯罪嫌疑人是否有自首情節;

2、如有犯罪前科,應調取前科判決書、釋放證明書等;

3、如有立功或重大立功情節,應有證明立功或重大立功的書面材料。

在查處嚴重行賄、介紹賄賂犯罪案件中,既要堅持從嚴懲處的方針,又要注意體現政策。行賄人、介紹賄賂人具有刑法第三百九十條第二款、第三百九十二條第二款規定的在被追訴前主動交代行賄、介紹賄賂犯罪情節的,依法分別可以減輕或者免除處罰;行賄人、介紹賄賂人在被追訴後如實交待行賄、介紹賄賂行為的,也可以酌情從輕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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