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行賄與受賄是同一個罪名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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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行賄與受賄是同一個罪名嗎?

一、為行賄與受賄是同一個罪名嗎?

首先需要肯定的是行賄與受賄不同罪。它們一個是受賄罪,一個是行賄罪。罪名不同,法定刑也不同。但是,從刑法理論上講,受賄和行賄屬於對向犯罪

行賄罪是指為謀取不正當利益,給國家工作人員以財物(含在經濟往來中,違反國家規定,給予國家工作人員以財物,數額較大,或者違反國家規定,給予國家工作人員以各種名義的回扣費、手續費)的行為。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條的規定,受賄罪指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財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財物,為他人謀取利益的行為。受賄罪侵犯了國家工作人員職務行為的廉潔性及公私財物所有權。

受賄罪嚴重影響國家機關的正常職能履行,損害國家機關的形象、聲譽,同時也侵犯了一定的財產關係。受賄罪在主觀方面表現為故意,目的是非法佔有公私財物。在客觀方面表現為利用職務便利,索取他人財物,或非法收受他人財物為他人謀取利益。

二、行賄罪量刑標準:

根據《刑法》第三百九十條規定,對行賄罪的處罰有以下情形:

1、對一般行賄罪,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

2、因行賄謀取不正當利益,情節嚴重的,或者使國家利益遭受重大損失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3、情節特別嚴重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可以並處沒收財產,關於情節嚴重、情節特別嚴重的標準,法律未作具體規定。從司法實踐的情況來看,應該從行賄數額、手段、次數、人數、後果、犯罪後的表現等方面進行考察。

綜合上面所説的,行賄和受賄是屬於兩個單獨的罪名,一般給他人錢財就是屬於行賄,而對於收他人的錢財就是屬於受賄,這兩種只要達到了立案的標準必定就會承擔刑法的責任,所以,案件在處理的時候都是有法律依據的,這樣才能保障違法者受到相應的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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