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首與坦白的異同主要表現在哪些方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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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自首與坦白的異同主要表現在哪些方面?

自首與坦白的異同主要表現在哪些方面?

(一)自首與坦白存在相同之處:

1、都以實施了犯罪行為為前提;

2、都是在歸案後如實交代自己的犯罪事實;

3、都是從寬處罰的情節。

(二)自首與坦白存在區別

(1)行為人在主觀上是否自願投案

自首是行為人主觀上自願投案、並接受國家司法機關的審判、裁決,它的形式可以是多樣的坦白是被動歸案,主觀意志上想逃離司法機關的制裁但被迫受到控制、關押。

自首是犯罪人自動投案之後主動如實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實的行為,坦白是犯罪人被動歸案後如實供述被指控的犯罪事實的行為;

(2)人身危險性不同

自首體現了犯罪人的一種悔意、希望得到矯正的心理,並願意接受國家的懲罰:而坦白只是被迫的情形下交代犯罪事實,若是失去司法機關的教育、審訊,有再次犯罪的潛在危險性;

自首的犯罪分子悔罪表現較好,其人身危險性相對較小;坦白的犯罪分子往往是在一定的條件下被迫認罪的,其人身危險性相對較大;

(3)從寬量刑情節不同

自首是法定的從寬量刑情節,坦白是酌量的從寬量刑情節。就是説,法官審理案件時如有自首情節的應當從輕或減輕處罰,而遇到坦白情節,還得是其罪行大小、認罪態度等酌量處理,在一定程度上,法官握有較大的裁判權,同時也是較為難處理的;

自首是法定的從寬處罰情節,坦白是酌定的從寬處罰情節。

(4)特別説明一下特殊自首與坦白的區別

特殊自首指被採取強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實供述司法機關還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行為。而坦白是行被迫歸案為人供述司法機關已經掌握的罪行。就是説,被迫歸案的犯罪嫌疑人若是供述司法機關未掌握的行為是屬於自首,歸納入特殊自首裏。

自首的犯罪主體,是在公安機關還沒有發現此犯罪事實,或者是還在抓捕才犯罪主體時,就已經自己到公安局自首並交代犯罪行為了。坦白則是被抓捕之後,配合司法職員的工作,不抗拒交代犯罪事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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