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區分自首與坦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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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區分自首與坦白

自首是指犯罪後自動投案,向公安、司法機關或其他有關機關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的行為。自首條件:1、犯罪以後自動投案;2、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3、被採取強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實供述司法機關還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論。對於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其中,犯罪較輕的,可以免除處罰。

自動投案的對象是有關機關和個人。這裏的有關機關包括:公安機關、檢察機關、人民法院;公、檢、法的派出機構;公、檢、法以外的其他國家機關;犯罪人所屬的國家企業、事業單位、人民團體等。如果在農村,包括犯罪人所屬的鄉、權政府及其治保組織。城鎮的無業居民、未就業的未成年人犯罪的,除了向司法機關、所在街道組織投案外,還可向其親屬、父母所屬的機關、單位投案。犯罪人除了向以上有關機關投案外,還可以向某些個人投案。這些“個人”主要指執行職務以外的司法機關及其他國家機關的工作人員。在農村,“個人”主要指基層黨政幹部,如黨支部書記、村長、村治保主任等。但是,如果這些“個人”根本不可能將其犯罪告知司法機關,甚至可能幫其掩蓋罪行的,就談不上投案。

坦白一般是指犯罪人被動歸案後,如實交代自己被指控的犯罪事實的行為。

自首與坦白存在相同之處:都以自己實施了犯罪行為為前提;都是在歸案後如實交代自己的犯罪事實;都是從寬處罰的情節。坦白與一般自首的關鍵區別在於是否自動投案:一般自首是犯罪人自動投案後,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坦白是被動歸案後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坦白與特別自首的關鍵區別在於所供述的罪行是否已被司法機關掌握:被採取強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實供述司法機關還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是自首;如實供述司法機關已經掌握的本人罪行的,是坦白。因此,自首與坦白所反映的犯罪人的人身危險程序不同,換言之,自首更能説明犯罪人的人身危險性減輕。基於同樣的理由,自首是法定的從寬量刑情節,坦白是酌定量刑情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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