坦白與自首的區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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區別首先在於是否自動投案。
一般自首是犯罪人自動投案後,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坦白是被動歸案後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
坦白與自首的關鍵區別還在於所供述的罪行是否已被司法機關掌握,被採取強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實供述司法機關還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是自首;如實供述司法機關已經掌握的本人罪行的,是坦白。

坦白與自首的區別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六十七條

 【自首】犯罪以後自動投案,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對於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其中,犯罪較輕的,可以免除處罰。被採取強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實供述司法機關還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論。犯罪嫌疑人雖不具有前兩款規定的自首情節,但是如實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從輕處罰;因其如實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別嚴重後果發生的,可以減輕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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