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首與坦白的區別是怎樣的?

來源:法律科普站 2.56W

一、自首與坦白的區別是怎樣的

自首與坦白的區別是怎樣的?

自首是指犯罪後自動投案,向公安、司法機關或其他有關機關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的行為。我國刑法規定,自首的可以從輕或減輕處罰。其中,犯罪較輕的可以免除處罰。被採取強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實供述司法機關還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論。現也指主動如實的承認自己的錯誤。

而真正的坦白,即如實供述自己罪行,屬於法定情節。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六十七條第三款犯罪嫌疑人雖不具有前兩款規定的自首情節,但是如實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從輕處罰;因其如實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別嚴重後果發生的,可以減輕處罰。

自首與坦白,共同點是都已經如實供述了自己的罪行。坦白一般是指犯罪人在被動到案後,在已經不能成立自首的前提下,仍然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而不管司法機關掌握程度如何。兩者在法律上的區別意義:

1、自首是法定的量刑情節,而坦白僅是酌情量刑情節。法定量刑情節是法院必須給予被告人的,量刑幅度也是法定的;而酌情量刑情節理論上是可以做也可以不做的,其決定權即自由裁量權在審判機關。

2、減刑幅度不同。一旦成立自首,被告人就可以得到基準刑40%左右的減刑幅度:“對於自首情節,綜合考慮投案的動機、時間、方式、罪行輕重、如實供述罪行的程度以及悔罪表現等情況,可以減少基準刑的40%以下;犯罪較輕的,可以減少基準刑的40%以上或者依法免除處罰”。

而坦白的減刑幅度為20%:“對於被採取強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已宣判的罪犯,如實供述司法機關尚未掌握的罪行,與司法機關已掌握的或者判決確定的罪行屬同種罪行的,根據坦白罪行的輕重以及悔罪表現等情況,可以減少基準刑的20%以下”。

二、自首的分類有哪些  

1、一般自首

指犯罪嫌疑人在犯罪以後自動投案,如實供述自己罪行的行為。一般自首必須具備以下條件:

(1)自動投案,即犯罪嫌疑人在犯罪之後歸案之前,主動、直接向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人民法院交待自己的犯罪事實,聽候司法機關處理的行為。

(2)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這是自首成立的根本條件,即犯罪嫌疑人必須以各種方式向有關機關如實供述自己的主要犯罪事實。

2、特別自首

是指被採取強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實供述司法機關還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行為。特別自首必須具備以下條件:

(1)特別自首的主體只能是已經被採取強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正在服刑的罪犯。

(2)特別自首必須是如實供述司法機關還未掌握的自己的其他罪行。

三、怎樣算主動投案自首

犯罪人自動投案,是自首成立的前提條件,沒有這個前提,就談不上自首。自動投案是指犯罪人在犯罪之後、歸案之前,主動、直接向司法機關交代自己的犯罪事實,聽候處理。自動投案包括三種基本情況:

(1)在犯罪事實和犯罪人都沒有被發現的情況下自動投案;

(2)在犯罪事實已被發現但不知犯罪人是誰的情況下自動投案;

(3)在犯罪事實和犯罪人都已經被發現而司法機關還沒有采取強制措施的情況下自動投案。

熱門標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