怎樣區分自首與坦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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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行為人在主觀上是否自願投案
自首是行為人主觀上自願投案、並接受國家司法機關的審判、裁決,它的形式可以是多樣的坦白是被動歸案,主觀意志上想逃離司法機關的制裁但被迫受到控制、關押
(2)人身危險性不同
自首體現了犯罪人的一種悔意、希望得到矯正的心理,並願意接受國家的懲罰:而坦白只是被迫的情形下交代犯罪事實,若是失去司法機關的教育、審訊,有再次犯罪的潛在危險性
(3)從寬量刑情節不同
自首是法定的從寬量刑情節,坦白是酌量的從寬量刑情節。
法律依據】
《刑法》第六十七條,犯罪以後自動投案,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對於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其中,犯罪較輕的,可以免除處罰。
被採取強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實供述司法機關還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論。
犯罪嫌疑人雖不具有前兩款規定的自首情節,但是如實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從輕處罰;因其如實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別嚴重後果發生的,可以減輕處罰。

怎樣區分自首與坦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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