搶劫毒品罪的辯護對被告有用嗎?

來源:法律科普站 1.01W

搶劫毒品罪的辯護對被告有用嗎?

一、搶劫毒品罪的辯護對被告有用嗎?

若人已經被刑事逮捕,家人與朋友們是不能見到他本人的,只用律師才能去看守所會見,你們要及時請律師去會見他,與他面談,瞭解案情,提供法律幫助、確定是否具有從輕或者減輕情節,是否符合犯罪等,爭取從輕處理、維護他的合法權益。

請律師可以幫助犯罪嫌疑人申請取保候審,也可以進行法庭辯護,結果取決於案件情況及律師的努力。

所以,委託律師的作用是非常大的,律師的法律知識全面和豐富的實戰經驗給予的幫助是其他人代替不了。

二、搶劫罪行為如何認定

1、客體要件:本罪侵犯的客體是公私財物的所有權和公民的人身權利。對於搶劫犯來説,最根本的目的是要搶劫財物,侵犯人身權利,只是其使用的一種手段。無論犯罪嫌疑人是否取得財物,也不論被搶財物價值的大小。只要是以非法佔有為目的、並當場採取暴力或暴力相威脅手段,就構成搶劫罪。

2、客觀要件:本罪在客觀方面表現為行為人對公私財物的所有者、保管者或者守護者當場使用暴力、脅迫或者其他對人身實施強制的方法,強行劫取公私財物的行為。所謂暴力,是指對財物的所有人、管理人、佔有人的人身實施不法的打擊或強制,只要行為足以壓制受害人的反抗即可。所謂脅迫,是指對被害人以當場實施暴力相威脅,進行精神強制,從而使其產生恐懼而不敢反抗,任其搶走財物或者被迫交出財物的行為。

搶劫罪的脅迫須當場對被害人施以暴力,如果不是向被害人當面發出,而是通過書信或者他人轉告的方式讓被害人得知,則不是本罪的脅迫。所謂其他方法,是指使用暴力、脅迫以外的方法使得被害人不知反抗或無法反抗,而當場劫取財物的行為。行為人如果沒有使他人處於不知反抗或無法反抗的狀態,而是借用了被害人自己因患病、醉酒、熟睡或他人致使其死亡、昏迷等而不知反抗或無法反抗的狀態拿走或奪取財物的,不是構成本罪。

3、主體要件:本罪的主體為一般主體。年滿14週歲並具有刑事責任能力的自然人,均能構成該罪的主體。

4、主觀要件:本罪在主觀方面表現為直接故意,並具有將公私財物非法佔有的目的,如果沒有這樣的故意內容就不構成本罪。如果行為人只搶回自己被偷走、騙走或者賭博輸的財物,不具有非法佔有他人財物的目的,不構成搶劫罪。

綜合上面所説的,搶劫毒品是我國嚴勱打擊的行為,但只要被告也是有權利來請律師為自己辯護的,辯護的理由一定要符合法律規定的標準,而且辯護也會更好的保障自己有勝訴的權利,但前提是必須要有合法的證據才能更好的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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