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速裁程序辯護詞範文對被告有用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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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速裁程序辯護詞範文對被告有用嗎?

一、刑事速裁程序辯護詞範文對被告有用嗎?

是有用處的 ;

對危險駕駛、交通肇事、盜竊、詐騙、搶奪、傷害、尋釁滋事、非法拘禁、毒品犯罪、行賄犯罪、在公共場所實施的擾亂公共秩序犯罪情節較輕、依法可能判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的案件,或者依法單處罰金的案件,符合下列條件的,可以適用速裁程序:

(一) 案件事實清楚、證據充分的;

(二)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承認自己所犯罪行,對指控的犯罪事實沒有異議的;

(三) 當事人對案件適用法律沒有爭議,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同意人民檢察院提出的量刑建議的;

(四)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同意適用速裁程序的。

二、第四條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案件,不適用速裁程序辦理:

(一)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是未成年人,盲、聾、啞人,或者是尚未完全喪失辨認或者控制自己行為能力的精神病人的;

(二) 共同犯罪案件中部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對指控事實、罪名、量刑建議有異議的;

(三)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認罪但經審查認為可能不構成犯罪的,或者辯護人作無罪辯護的;

(四) 被告人對量刑建議沒有異議但經審查認為量刑建議不當的;

(五)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與被害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近親屬沒有就賠償損失、恢復原狀、賠禮道歉等事項達成調解或者和解協議的;

(六)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違反取保候審、監視居住規定,嚴重影響刑事訴訟活動正常進行的;

(七)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具有累犯、教唆未成年人犯罪等法定從重情節的;

(八) 其他不宜適用速裁程序的情形。

三、速裁程序的法律幫助

第七條 建立法律援助值班律師制度,法律援助機構在人民法院、看守所派駐法律援助值班律師。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申請提供法律幫助的,應當為其指派法律援助值班律師。

第八條 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在決定適用速裁程序辦理案件後,對未委託辯護人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應當指派法律援助值班律師為其提供法律幫助。

人民檢察院和人民法院在決定適用速裁程序辦理案件時,應當即時告知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適用速裁程序辦理案件可能導致的法律後果以及可以向法律援助值班律師獲得法律幫助等權利義務

第九條 人民法院、看守所應當為法律援助律師提供必要的辦公場所、辦公設施,為值班律師開展工作提供便利,並明確適用速裁程序案件的法律援助值班律師會見憑證,優先安排適用速裁程序的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的律師會見。

適用刑事速裁程序的案件,律師應當在接受指派或委託之日起三個工作日內會見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審查起訴、審判期間,律師應當在接受委託或指派之日起三個工作日內完成閲卷。律師發現案件不適用速裁程序的,經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同意,應當於發現之日起兩個工作日內向辦案機關提出書面意見。律師決定作無罪辯護的,應當及時向辦案機關提交書面意見。

第十條 對於適用速裁程序刑事案件相對較多的地區,法律援助值班律師可以實行工作日值班制度;對於適用速裁程序刑事案件相對較少的地區,法律援助值班律師可以實行定期值班制度,但每週不得少於兩個工作日。

第十一條 刑事速裁案件法律援助值班律師工作經費由同級政府財政納入法律援助專項經費予以保障,單獨列支。

綜合上面所説的,速裁程序一般是必須要符合法律規定的條件才能進行辦理,而且在寫辯護詞的時候當事人也一定要按照案件的實際情況來作處理,一份好的辯護詞是可以很好的幫助犯罪人員進行減輕刑法,從而保障當事人的合法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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